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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原   告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信郡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施文全 共   同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揚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 信裕、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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