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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原   告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以侵害原告就「Discovery 」系列應用 軟體及「診斷工具」(Diagnostic Tool )軟體所擁有之著作權 之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針對原告製造之Discovery 系列自動光 學檢測系統(Automated Optical Inspection System ,簡稱 AOI )提供升級或維修服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参拾肆萬元、第二項以新臺幣伍拾 伍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壹 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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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