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原 告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不得自行或使
第三人以侵害原告就「Discovery 」系列應用
軟體及「診斷工具」(Diagnostic Tool )軟體所擁有之著作權
之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針對原告製造之Discovery 系列自動光
學檢測系統(Automated Optical Inspection System ,簡稱
AOI )提供升級或維修服務。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参拾肆萬元、第二項以新臺幣伍拾
伍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壹
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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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