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