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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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