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驄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詹文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