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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驄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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