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元志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