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東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
代理人 田村俊和
相 對 人 劉宇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一0四年度民暫字
第一六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
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4 年度民暫字第16號裁定准
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裁定1 件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
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