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相 對 人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相 對 人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輔弼 相 對 人 姚運乾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劉戀武               號       蔣坤霖               號2樓       張智瑋               樓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三年度民全字 第五號假扣押裁定關於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承資訊 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 ,本院以103 年度民全字第5 號裁定就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劉輔 弼、姚運乾、姚峻菴(業經姚亦靈承受訴訟)、劉戀武、蔣 坤霖、張智瑋部分予以駁回,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其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北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然就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輔弼、姚運乾、姚亦靈、劉戀武、蔣 坤霖、張智瑋部分既未經准許,自無再為撤銷必要,應予駁 回。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