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池上一郎
相 對 人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相 對 人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輔弼
相 對 人 姚運乾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
承受訴訟人)
劉戀武
號
蔣坤霖
號2樓
張智瑋
樓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三年度民全字
第五號假扣押裁定關於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承資訊
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
,本院以103 年度民全字第5 號裁定就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劉輔
弼、姚運乾、姚峻菴(業經姚亦靈承受訴訟)、劉戀武、蔣
坤霖、張智瑋部分
予以駁回,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其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北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依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然就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輔弼、姚運乾、姚亦靈、劉戀武、蔣
坤霖、張智瑋部分既未經准許,自無再為撤銷必要,應予駁
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