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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郭亮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外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國隆 代 理 人 被   告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國隆 代 理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江郁仁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損害賠償額計算之 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 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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