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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月嬌 上 訴 人  吳水籐 被上 訴 人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ng Jen W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 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 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 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 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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