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曹月嬌
上 訴 人 吳水籐
被上 訴 人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ng Jen Wa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
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
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70,552元。
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
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