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阿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
New Balance Athletics,Inc.)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