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心媞有限公司(原名:香馜兒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紀國潘
被
上訴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
被 上訴人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Vanessa Riviere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
棄原判決關於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及自民國105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萬元,依
前揭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