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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商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嘉仁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鴻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排除侵害等,其訴訟 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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