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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暉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 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請求部分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上訴聲明第2 項排除 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為330 萬元(計算式:系爭專 利有兩項,故165 萬元×2 =33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 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0,803 元,故上開上訴聲明第2 、 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30,803 元】,應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52,584元,財產請求之上訴聲明第4 項登報部分,應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0 84元,上訴人僅繳納5,160 元,尚應補繳51,924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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