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暉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
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請求部分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
上訴聲明第2 項排除
及防止侵害
請求權之上訴利益為330 萬元(計算式:
系爭專
利有兩項,故165 萬元×2 =33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
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0,803 元,故
上開上訴聲明第2 、
3 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30,803 元】,應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52,584元,
非財產請求之上訴聲明第4 項登報部分,應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0
84元,上訴人僅繳納5,160 元,尚應補繳51,924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