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宗江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
報酬
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6 日本院104 年度
民專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
行上訴者免徵;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 項為移送,經
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免徵裁判費。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
間先命補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
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定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倘
未遵期補繳,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
聲請訴
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民救上
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本院並於105 年8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
等情,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5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
裁判費答詢表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