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翠玉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吳慶惠
吳東晉
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麗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妤倢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坤皇律師
參 加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任
訴訟代理人 張漢錡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
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