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翠玉
訴訟代理人 吳慶惠
吳東晉
吳東霖
律師
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麗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坤皇律師
參 加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隆
訴訟代理人 張漢錡
劉勝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
官胡培芝離職,技術審查官周志賢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