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蒼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俊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江日舜
上列
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