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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衛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朝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 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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