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龍散熱器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劉瑞章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呂明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