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喬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芳彰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泰宏律師
林經洋律師
呂尚霖
被 告 永續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建宏
被 告 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登勇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胡登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國
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