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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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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精威電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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