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順
送達代收人 楊璧如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被 告 聖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年2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僅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本
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165 萬元整,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5年7 月25日
更正該項聲明為:「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65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參本院卷一第4、65頁),核其
所為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揆諸前揭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研發之新型第M418085 號「膠膜包裝機」專利(專利
權
期間自100年12月11日至110 年3月23日止,下稱
系爭專
利),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03 年11
月4 日作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證二),該技術報告記
載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8 至15經國內外先前技術比對結
果,代碼皆為6,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8至15之內容
符合新型專利要件無誤。查被告聖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聖裕公司)為原告之同業競爭對手,製造並對外販售
侵權封口包裝機台,此有台灣卡本工業有限公司於105年4
月間與被告買賣「全自動封口包裝機- 側封式」乙台(下
稱系爭侵權物品),被告提出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原證
三)
可證。又系爭侵權物品經原告委請南一國際智慧財產
權事務所鑑定做成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原證四)之第26頁
第五點明載鑑定結果為: 「依據前述各項分析,被控侵權
對象(即系爭侵權物品)其各要件皆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 3、4、5、8、9、10、11、12、14及15專利範圍,該被
控侵權對象之膠膜包裝機係構成侵權」,足證系爭侵權物
品構成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專利權至明
,
爰依專利法第120條
準用第96條第1、2、3項,及
民法第
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等排除對於系爭專利權之侵害。被
告鄭明雄係被告聖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違背
法令,致生損害於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
告聖裕公司、鄭明雄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
損害賠償額:
原告於105年7月12日提出本件訴訟,
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
範圍係自103年7月11日至105年7月12日。另由本院向稅捐
機關所調取之資料,可知被告等自103年8月至105年6月間
之總銷售額為35,594,436元,成本為26,212,383元(參本
院卷一第260至271頁、本院卷二第39至41頁),前述二者
相減為9,382,053 元,即為被告等之所得利益。原告於提
起本件訴訟前,已在105年6月6 日即將上述鑑定報告結果
及排除侵害之主張發函通知被告等,請求被告等釋明解決
侵權事(原證五),但未獲被告等回應,甚至質疑系爭專
利權之有效性,足證被告等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甚明
。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7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等
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三)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新穎性、進步性
,相關論述見本判決四、(三)2⑷、3⑷、6⑶、7⑶
、9⑷、11⑷各段落。
(四)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5 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於系爭專利
存續期間,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新型專利
物品。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4、願供
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予撤銷: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1 ,故係包含該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被原告刪除(智慧局
對系爭專利所作出之第000000000e01號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係為其請求項1、2、6及7不具進步性之評價,原告
乃於10
3年12月29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刪除該請求項1、2、6及
7 ),其刪除之理由乃係因應智慧局所作出之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之評價所為,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符專利要件
。
⑵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一種膠膜包裝機,係包
含有:機體(1)及側向封口單元(3),該側向封口單元(3)
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31)、數傳動輪(311)、傳動帶(312)
、一側向活動座(33)、數傳動輪(331)、傳動帶(332)、熱
封墊(36)、熱壓片(37)及位移動力源(34)。該請求項1 所
界定之
上揭構件已由被證1所公開。
⑶被證1 所揭露之自動包裝機係公開有:機座(10)、縱向熱
壓組(30)、第一長板體(31)及第二長板體(32)、轉輪(323
)及傳動輪(324)、皮帶(325) 、第三長板體(33)及第四長
板體(34)、轉輪(335)及傳動輪(336)、皮帶(337) 、硬膠
質熱壓塊(312)、硬膠質熱壓塊(343)、小氣壓缸(345) 等
構件,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構件,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無新穎性或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 所界定之細部結構特徵為:該膠膜包裝
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封切單元(4),該正向封切單元(4)
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3) 下方,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
刀座(41)及刀墊座(42),且於封刀座(41)與刀墊座(42)內
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43)與刀墊(44),又使封刀座(41)及
刀墊座(42)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43)與刀墊(4
4)可對應壓合。
⑵被證1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特徵:
被證1 揭露一橫向熱壓組(40)(設在縱向熱壓組(30)下方
),其包含有:第二板體組(42)、第一板體組(41)、硬膠
質熱壓塊(421)及切刀(422)、硬膠質熱壓塊(411) 及電熱
片(412),以及氣缸組(50)及小氣壓缸(45)。被證1之橫向
熱壓組(40)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之正向封切單元(4)
。
⑶被證2亦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細部特徵:
①參被證2之說明書第7頁第三段至第8 頁第一段所揭露之
技術內容:「如第一、六、七圖中所示,包裝機(20)下
部相對於下料管(40)下部設有一下封刀裝置(60),該下
封刀裝置(60)包括第一熱封刀(61)與相對第一熱封刀(6
1)的一側具有數切刀的第二熱封刀(62),可藉兩熱封刀
(61)(62)於相對夾壓呈圓柱狀的塑膠膜(30)之後,進行
裁斷與封口作用;為了可以驅動第一熱封刀(61),第一
熱封刀(61)外側設第一熱封刀座(611) ,包括一第一氣
缸(64)設於包裝機(20)內側,第一氣缸(64)與第一熱封
刀(61)之間銜接設有第一活塞桿(65),藉第一活塞桿(6
5)推動第一熱封刀(61)作推或拉的動作;為了可驅動內
側具數切刀(圖中未示)的第二熱封刀(62),於包裝機
(20)上固設第二氣缸(66),第二氣缸(66)外端設第二活
塞桿(67),第二活塞桿(67)外端固設一側板(68),側板
(68)兩內側端分別設置一螺桿(69),各螺桿(69)內側分
別固設一連動桿(70),該連動桿(70)係可穿過第一熱封
刀座(611) ,連動桿(70)另端固設於第二熱封刀(62)外
側的側板(622)處,側板(622)內側固設數對稱彈簧(623
)與對稱的刀座(624),彈簧(623) 內側固設第二熱封刀
座(621),第二熱封刀座(621)內側設第二熱封刀(62),
刀座(624)內側端所設的刀片係隱藏設於第二熱封刀(62
)內部的溝槽中,連動桿(70)可穿過第二熱封刀座(621)
,第一熱封刀座(611)與第二熱封刀座(621)可作相對接
近或遠離的動作,並可使第一熱封刀(61) 與第二熱封
刀(62)於相對接近後(如第八圖中所示),可進行熱封
塑膠膜(30)之用」。
②被證2 揭露有第二熱封刀與第一熱封刀,其說明書明確
記載:第二熱封刀(62)係具有數切刀(未示);而第一
熱封刀並無切刀。被證2之第一熱封刀座(611)及第二熱
封刀座(621) 揭示系爭專利之封刀座(41)及刀墊座(42)
。被證2 之第二熱封刀(62)(具有切刀)係揭示系爭專
利之熱封刀(43);被證2 之第一熱封刀(61)係揭示系爭
專利之刀墊(44)。被證2之第一氣缸(64)及第二氣缸(66
)係揭示系爭專利之位移動力源。
⑷被證3亦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細部特徵:
被證3揭露一封裝單元(2),具有組立架(22)及組立架(24)
,該二組立架(22)(24)可受二動力源(25)(26)(為氣壓缸
)驅動於導桿(29)上滑移,而相對壓合或分離,組立架(2
2)上設有熱封刀(21),而組立架(24)上設有熱封墊(23),
當該二組立架(22)(24)相對壓合時,熱封刀(21)及熱封墊
(23)可將膠膜熱壓封切。被證3 之組立架(22)(24)等同於
系爭專利之封刀座(41)及刀墊座(42);被證3之熱封刀(21
) 及熱封墊(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熱封刀(43)與刀墊(44)
;被證3 之動力源(25)(26)(氣壓缸)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位移動力源。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亦見被證3所公開。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9須包含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
已見被證1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9則見被證1至3所公開、
或為被證1至3之間的組合所可直接且無歧異地完成之創作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符專利要件。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予撤銷:
1、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9 ,其所界定之細部特
徵為:該正向封切單元(4) 之封刀座(41)係進一步組設有
軸桿(45),且於軸桿(45)中穿出有滑桿(46),以與刀墊座
(42) 相組接,並使刀墊座(42)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
(46)。
2、被證1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特徵:
被證1 之第三圖揭示,其橫向熱壓組(40)具有軸桿套(未
標號)連接第一板體組(41),以及於軸桿套中穿出軸桿(5
1)連接第二板體組(42),以帶動第二板體組位移,軸桿(5
1)並連接於氣缸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之特徵已見被證
1公開。
3、被證2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特徵:
被證2 之第一熱封刀座(611) 設有桿套(未標號),供連
動桿(70)穿出桿套(未標號),被證2 之桿套已揭示系爭
專利之軸桿(45);被證2 之連動桿(70)已揭示系爭專利之
滑桿(46);被證2 之連動桿(70)係經由側板(68)組接於第
二氣缸(66),受第二氣缸(66)驅動,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刀
墊座(42)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46)之結構特徵。可證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之特徵已見被證2所公開。
4、被證3之導塊(27)(28)供導桿(29)穿出;被證3之導桿(27)
(28)亦可取代被證2之桿套(未標號)。
5、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結構特徵已見被證1、2公開、或為被
證2、3之組合可輕易完成,不具專利要件。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予撤銷:
1、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於請求項1 ,其所界定之細部特
徵為: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6) ,該承
載單元(6)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4)下方,設有承料座(6
1)、曲柄(62)及動力源(63),並使該承料座(61)與曲柄(6
2)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62)樞接於封刀座(41)下方,又
使曲柄(62)與動力源(63)之傳動部(631) 相組接,復使該
動力源(63)與機體(1)相組設。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專利要件: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於請求項1,故係包含該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被原告刪除
,且其結構特徵已見被證1所公開,不具專利要件。
3、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專利要件:
⑴被證5、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專利要件:
①被證5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被證5所提供之封裝機(2)結構包括:一袋卷設置滾軸(2
0)、一感應器(23)、主動滾軸(24)、第一封口機構(25)
、裁切機構(26)、第一吸附移動機構(27)、夾持機構(2
8)、第二吸附機構(29)、填料機構(30)、第二封口機構
(31)及活動支撐板(32)。其中:該活動支撐板(32)係設
於第二封口機構(31)下方。參閱被證5之說明書第8頁第
二段及說明書第9 頁第二段至第10頁之說明,該活動支
撐板(32)為避免填料作業時,袋體 (1)(料帶(10))因
填入物體而增加重量,填料過程中該活動支撐板(32)會
轉擺至與料帶(10)底部(104) 接觸作為料帶(10)之支撐
,如第十一圖所示。於袋體(1) (料帶(10))填料完成
後,活動支撐板(32)下擺至傾斜位置,使裝有物料之袋
體(1) (料帶(10))滑落於輸送裝置。被證5 之結構特
徵所產生之作動關係為:活動支撐板(32)係設計成可於
一水平位置及一傾斜位置間擺動,俾於填料時支撐袋體
(1)(料帶(10)),及於填料完成後,使袋體(1)(料帶
(10))滑落輸送裝置。
②被證6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被證6 具有動力源(22)、限位板(21)、軸桿(23)、連動
件(24)以及設於該軸桿(23)上之抱持件(25);該連動件
(24) 之二端分別與該動力源(22)之出力端(221) 及該
軸桿(23)固接。藉此,該動力源(22)可經由該連動件(2
4)驅轉該軸桿(23),以帶動該抱持件(25)偏移,該抱持
件(25)可於一水平位置(第四圖)及一傾斜位置(第五
圖)偏移,藉以支撐或釋放紙箱(5) 。
③被證6之結構特徵說明:
被證6之動力源(22)係設於機台(1)之限位板(21),限位
板(21)並設有軸桿(23)以及設於該軸桿(23)上之抱持件
(25);該連動件(24)之二端分別與該動力源(22)之出力
端(221) 及該軸桿(23)固接。藉此,該動力源(22)可經
由該連動件(24)驅轉該軸桿(23),以帶動該抱持件(25)
偏移,該抱持件(25)可於一水平位置(第四圖)及一傾
斜位置(第五圖)偏移,藉以支撐或釋放紙箱(5)。
④被證5、6與系爭專利之比對:
被證5 之第二封口機構(31)如同系爭專利之正向封切
單元(4);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相同於系爭專利之
承載單元(6)之承料座(61):(i)、被證5 之活動支撐
板(32)設於第二封口機構(31)下方,與系爭專利之承
載單元(6)位於正向封切單元(4)下方相同。(ii)、被
證5 之活動支撐板(32)可於水平位置(支撐包裝物)
及傾斜位置(使包裝物滑落)間偏擺,與系爭專利之
承料座(61)可產生偏擺之作動方式相同。
被證6之抱持件(25)等同於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及
系爭專利之承料座(61),可產生偏擺,於水平位置時
支撐物品,於傾斜位置時釋放物品。被證6 用以驅動
抱持件(25)偏擺之驅動結構:動力源(22)、連動件(2
4)(及軸桿(23))係相同於系爭專利之動力源(63)、
曲柄(62)(及其轉軸 (未標號) ,按系爭專利之曲柄
(62)係經由該轉軸(未標號)與承料座(61)固接)。
⑤被證5 揭示其活動支撐板(32)可偏擺,
惟並未揭露驅動
活動支撐板(32)偏擺之具體結構。被證6 之抱持件(25)
與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具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6更
揭示驅動該抱持件(25)偏擺之驅動結構,此結構特徵係
相同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所界定之細部特徵。被證 5
、6為相同技術領域,於被證6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
之通常知識者可將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以被證6之驅
動結構(動力源(22)、連動件(24)等)驅動,此種組合
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毫無困難。被證5、6之
簡單組合可直接且無歧異地完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之
結構特徵,足證該請求項15不符專利要件。
⑵被證7、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專利要件:
①被證7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被證7 所提供之全自動計量包裝機改良結構,包含有:
輸送設備(10)、包裝設備(20)、填充計量設備(30)及真
空設備(40)。參閱其說明書第7頁末端至第9頁第一段,
該包裝設備(20)具有第二封口夾塊(24),該第二封口夾
塊(24)可產生熱壓之動作,再上方則設有漏斗(25),填
充計量設備(30)位於包裝設備(20)的漏斗(25)上,其是
供輸送帶或輸送設備將內容物接設入,另在包裝設備(2
0)之第二封口夾塊(24)下方還設有一導引板(26)及一輸
送帶(27),真空設備(40)是接續於輸送帶(27)前,可將
包裝袋(11)給真空與熱封密合。進行包裝時,包裝袋(1
1)會隨導引板(26)滑落到輸送帶(27)上,並由輸送帶(2
7)送到真空設備(40)。
②被證7之結構特徵說明:
由被證7 之說明書及圖式之揭示可知,該導引板(26)可
於一水平位置(如第十一圖之實線所示)及一傾斜位置
(如該圖之假想線所示)間偏擺,藉以於包裝時支撐包
裝物及包裝後讓包裝物滑落到輸送帶(27)上。
③被證8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被證8所提供之大重量位移包裝機包含有磅秤基座(1)、
控制面板(2)、自動進料裝袋機構(3)、出架平台(4) 以
及出料控制機構(5)。參閱被證8之說明書第6 頁第三段
,該出料控制機構(5)係包括有:一架構於集料漏斗(31
) 上方之儲料漏斗(51),此儲料漏斗(51)於外緣上固設
一汽壓缸(52),且此汽壓缸(52)之前端樞設一曲柄(53)
,而該曲柄(53)為樞接控制一樞設於儲料漏斗(51)上封
閉進料口(54)之擋板(55),該曲柄(53)受汽壓缸(52)帶
動可控制擋板(55)樞轉位移,以令擋板(55)能於儲料漏
斗(51)之進料口(54)上形成多段啟閉行程,如第五圖實
線所示之閉合位置及假想線所示之開啟位置,致使儲料
漏斗(51)之進料口(54)具有出料流量控制。
④被證8之結構特徵說明:
被證8之出料控制機構(5)設有儲料漏斗(51)、汽壓缸(5
2)、曲柄(53)以及擋板(55),該擋板(55)一端與該曲柄
(53) 固接,而曲柄(53)與汽壓缸(52)相組接,該汽壓
缸(52)係驅動該曲柄(53)轉動,進而帶動該擋板(55)偏
移,以控制出料量。
⑤被證7、8與系爭專利之比對:
被證7 之第二封口夾塊(24)如同系爭專利之正向封切
單元(4);被證7之導引板(26)相同於系爭專利之承載
單元(6)之承料座(61):(i) 、被證7之導引板(26)設
於第二封口夾塊(24)下方,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位於正向封切單元(4)下方相同。(ii)、被證7 之導
引板(26)可於水平位置(支撐包裝物)及傾斜位置(
使包裝物滑落輸送帶(27))間偏擺,與系爭專利之承
料座(61)可產生偏擺之作動方式相同。
被證8之擋板(55)相同於被證7之導引板(26)以及系爭
專利之承料座(61),可產生偏擺,於水平位置時頂住
物品,於傾斜位置時釋放物品。被證8 用以驅動擋板
(55)偏擺之驅動結構:汽壓缸(52)、曲柄(53)係相同
於系爭專利之動力源(63)、曲柄(62)。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細部特徵已見被證7、8所揭露:
被證7 揭示其導引板(26)係可偏擺,惟並未揭露驅動導
引板(26)偏擺之具體結構。被證8之擋板(55)與被證7之
導引板(26)具有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8 更揭示驅動該
擋板(55)偏擺之驅動結構,此結構特徵係相同於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15所界定之細部特徵。被證7、8為相同技術
領域,於被證8 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可將被證7之導引板(26)以被證8之驅動結構(汽壓缸(5
2)、曲柄(53))驅動,此種組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之通
常知識者毫無困難。因此,被證7、8之簡單組合可直接
且無歧異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特徵,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5不符專利要件。
4、被證5、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專利要件:
⑴被證5、8與系爭專利之比對:
①被證5 之第二封口機構(31)如同系爭專利之正向封切單
元(4);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相同於系爭專利之承載
單元(6)之承料座(61):(i)、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32)
設於第二封口機構(31)下方,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位於正向封切單元(4)下方相同。(ii)、被證5 之活動
支撐板(32)可於水平位置(支撐包裝物)及傾斜位置(
使包裝物滑落)間偏擺,與系爭專利之承料座(61)可產
生偏擺之作動方式相同。
②被證8之擋板(55)相同於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以及系
爭專利之承料座(61),可產生偏擺,於水平位置頂住物
品,於傾斜位置釋放物品。被證8 用以驅動擋板(55)偏
擺之驅動結構:汽壓缸(52)、曲柄(53)係相同於系爭專
利之動力源(63)、曲柄(62)。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細部特徵已見被證5、8所揭露:
①被證5 揭示其活動支撐板(32)係可偏擺,惟並未揭露驅
動活動支撐板(32)偏擺之具體結構。被證8 之擋板(55)
與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具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8更
揭示驅動該擋板(55)偏擺之驅動結構,此結構特徵係相
同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所界定之細部特徵。
②被證5、8為相同技術領域,且作動方式相同,具可組合
性。於被證8 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
將被證5之活動支撐板(32)以被證8之驅動結構(汽壓缸
(52)、曲柄(53))驅動,此種組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之
通常知識者毫無困難。職是,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之結
構特徵為被證5、8之簡單組合可直接且無歧異地完成,
不符專利要件。
5、被證6、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專利要件:
⑴被證6、7與系爭專利之比對:
①被證7 之第二封口夾塊(24)如同系爭專利之正向封切單
元(4);被證7之導引板(26)相同於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
(6)之承料座(61):(i)、被證7 之導引板(26)設於第二
封口夾塊(24)下方,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位於正
向封切單元(4)下方相同。(ii)、被證7之導引板(26)可
於水平位置(支撐包裝物)及傾斜位置(使包裝物滑落
輸送帶(27))間偏擺,與系爭專利之承料座(61)可產生
偏擺之作動方式相同。
②被證6之抱持件(25)等同於被證7之導引板(26)及系爭專
利之承料座(61),可產生偏擺,於水平位置時支撐物品
,於傾斜位置時釋放物品。被證6 用以驅動抱持件(25)
偏擺之驅動結構:動力源(22)、連動件(24)係相同於系
爭專利之動力源(63)、曲柄(62)。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細部特徵已見被證6、7所揭露:
被證7 揭示其導引板(26)係可偏擺,惟並未揭露驅動導引
板(26)偏擺之技術手段。被證6之抱持件(25)與被證7之導
引板(26)具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6 更揭示驅動該抱持件
(25)偏擺之驅動結構,此結構特徵係相同於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15所界定之細部特徵。因被證6、7屬相同技術領域,
具可組合性。於被證6 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
識者可將被證7之導引板(26)以被證6之驅動結構(動力源
(22)、連動件(24))驅動,此種組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之
通常知識者毫無困難。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特徵為被
證6、7之簡單組合可直接且無歧異地完成,不符專利要件
。
6、原告主張之其他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與被證證
據間之細微差異,俱不足以達到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要件
之標準,均無理由。
(四)綜上所陳,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均不符專利要件,
具應撤銷之事由,故被告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原告之訴
並無理由。
(五)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如下(參本院卷一第329至330頁):
(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權利範圍
?
(二)被證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三)被證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四)被證1、2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不具進步
性?
(五)被證1、3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不具進步
性?
(六)被證1、2、3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不具進
步性?
(七)被證1、5、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
性?
(八)被證1、7、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
性?
(九)被證1、5、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
性?
(十)被證1、6、7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
性?
(十一)被證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十二)被證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十三)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5 萬元整,暨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否有理由?
(十四)原告請求被告等於系爭專利存續期間,不得自行或委託
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新型專利物品,是否有理由?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膠膜包裝機,係於機體側邊設有側
向封口單元,並使該側向封口單元形成有一側向固定座及
一相對側向固定座之側向活動座,且於該側向固定座與側
向活動座設有傳動輪,又於傳動輪繞設有傳動帶,並使側
向固定座與側向活動座之傳動帶相接觸,再於側向固定座
一側組設熱封墊,另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組設有熱壓片,以
與熱封墊對應壓合,
復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設有正向封切
單元(參中文新型摘要,參本院卷第74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5個請求項,其中
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於104年2
月21日更正公告刪除請求項1、2、6、7,剩餘請求項計11
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內
容如下:
⑴第1項:
一種膠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1),並於機體(1)側邊組設
有側向封口單元(3) ,該側向封口單元(3) 係包含一側向
固定座(31),且於該側向固定座(31)上組設數傳動輪(311
) ,再於傳動輪(311)上繞設有傳動帶(312),另又相對側
向固定座(31)設有一側向活動座(33),並於該側向活動座
(33)上組設有數傳動輪(331),且於該傳動輪(331)上繞設
有傳動帶(332),以供與側向固定座(31)上所設傳動帶(31
2)相對接觸,又於側向固定座(31)組設熱封墊(36),且於
側向活動座(33)一側相對熱封墊(36)處設有熱壓片(37),
以供與熱封墊(36)對應壓合,復使側向活動座(33)組設有
位移動力源(34)。
⑵第9項:
如請求項1 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
步包含正向封切單元(4),該正向封切單元(4)係位置於側
向封口單元(3) 下方,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41)及
刀墊座(42),且於封刀座(41)與刀墊座(42)內面分別組設
有熱封刀(43)與刀墊(44),又使封刀座(41)及刀墊座(42)
組設有位移動力源(34),以使熱封刀(43)與刀墊(44)可對
應壓合。
⑶第10項:
如請求項9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該正向封切單元(4)之
封刀座(41)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45),且於軸桿(45)中穿
出有滑桿(46),以與刀墊座(42)相組接,並使刀墊座(42)
之位移動力源(34)組接於滑桿(46)。
⑷第15項:
如請求項1 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
步包含有承載單元(6),該承載單元(6)係位置於正向封切
單元(4)下方,乃設有承料座(61)、曲柄(62)及動力源(63
) ,並使該承料座(61)與曲柄(62)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
(62)樞接於封刀座(41)下方,又使曲柄(62)與動力源(63)
之傳動部(631)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63)與機體(1)相組
設。
(二)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被證1:
⑴被證1為89年1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378630號「三面封由任
袋自動包裝機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100年3月24日,下同),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
⑵被證1之技術內容:被證1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之改良,特別是指耐用且維修方便;縱向熱壓組由四長板
體依序組成,第二、三長板體一側上下端分設轉輪、傳動
輪俾各繞設皮帶且相囓合,皮帶後側皆設齒輪,藉齒輪與
被機座內馬達間接傳動,皮帶內側之第二、四長板體外側
依序設第一內板體、壓動塊及第二內板體,第一、二內板
體外側各設熱壓構造,壓動塊兩端為軸設在第一長板體上
,一推動塊貼在壓動塊和第一內板體周側,推動塊受一小
氣壓缸連結推動,使壓動塊在第一、三長板體間彈性位移
,第二內板體受一小氣壓缸連結推動,且小氣壓缸再依溫
壓控制裝置之操控對被兩皮帶所傳動與在兩熱壓構造間的
由任袋所熱封;一夾固器係固定在第一或第二長板體另側
邊上,供扳動夾固第二、三長板體,促使皮帶夾合由任袋
與傳送順暢。被證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被證2:
⑴被證2為93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73671號「包裝機」專
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
⑵被證2之技術內容:被證2為一種包裝機,該包裝機可藉定
量下料粉狀物或粒狀物,塑膠膜係經打印製造日期、有效
日期後,經由一摺袋器將塑膠膜摺疊並經中空的圓柱管下
拉呈圓柱狀,經包裝機預先將圍束呈圓柱狀的塑膠膜於側
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可將定量的粉狀物或粒狀物朝下掉
落至圍束呈圓柱狀的塑膠膜底部,再經下封刀裝置上所設
兩支相對熱封刀的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裝有粉狀物或粒
狀物之塑膠膜上部,即可朝下掉落包裝成為成品,下一個
連續輸送呈圓柱狀的塑膠膜亦先行熱封側邊及底部,繼續
下拉至下封刀裝置下部,可當作下一個包裝粉狀物或粒狀
物的包裝袋,本創作係以自動化機器取代人工,達到可提
高包裝效率的目的。被證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3、被證3:
⑴被證3為100年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5645 號「免洗餐具
包裝進給裝置及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專利案,其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3之技術內容:被證3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
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係設有以
旋轉動力源帶動傳動輪,
以作動傳動帶組接之推料件,推移免洗餐具至封裝單元處
,再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包裹免洗餐具之膠膜側邊
及端口
予以封切,藉此,以達到快速包裝免洗餐具的效果
。被證3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4、被證5:
⑴被證5為100年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6258號「封裝機結
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之技術內容:被證5為一種封裝機結構,該封裝機結
構可針對現行的桶裝水,改以袋裝水的方式提供民生的飲
用,而袋裝水的問題乃在於生產製造過程必需克服其封裝
的技術,使袋裝水的容量能往上提升,而本創作之封裝機
結構,則是針對高容量之袋裝水所設計。被證5 之主要圖
式如附圖五所示。
5、被證6:
⑴被證6為99年7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84832 號「開箱機紙
板暫存槽分離機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6之技術內容:被證6為一種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
構,該紙板暫存槽係於對應開箱機機
台上端兩側設有相對
應之限位板,且於限位板
適當高度位置處排列開設有數槽
孔,於兩側限位板內設有相對應之動力源,另於兩側限位
板內亦設有相對應之軸桿,動力源帶動軸桿進行轉動,再
於軸桿上對應限位板之各槽孔皆固設有抱持件,並對應抱
持件連結設有夾掣件;藉此,使得能預先儲備大量未展開
之紙箱,且能一次僅落下預定數量之少量紙箱,不僅能避
免過多紙箱直接堆疊過重、造成拉箱及推箱機構無法由下
端將紙箱吸附向外拉出之情況發生,且能在進料作業流程
中不會產生紙箱供給中斷之待料時間,以能提升該開箱機
之進料工作效率者。被證6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6、被證7:
⑴被證7為96年6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14167 號「全自動計
量包裝機改良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7 之技術內容:被證7 為一種全自動計量包裝機改良
結構,其具有輸送設備、包裝設備、填充計量設備及真空
設備四大結構所構成,其輸送設備是用以帶動包裝袋,包
裝設備是設於輸送設備前,包裝設備上方是設置填充計量
設備,前方供真空設備設置,包裝設備後段上方設有一裁
切組,裁切組上方為透氣封口夾塊,下方為裁斷刀,裁切
組下方設有移動組,該移動組可移動及具有對合之夾條,
夾條內設有吸盤,包裝設備前段兩方設有鱷魚夾,鱷魚夾
上方之前後位置設有第二封口夾塊,下方設有導引板及輸
送帶,真空設備是接續於輸送帶前;藉由上述結構,俾以
一貫化完成送包裝袋、裁切、計量、裝填、封口、抽真空
之動作者。被證7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7、被證8:
⑴被證8為91年8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497590號「大重量位移
包裝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
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8之技術內容:被證8為一種大重量位移包裝機,主要
包括有磅秤基座、控制面板、自動進料裝袋機構及出架平
台,該磅秤基座上方設置有可自動秤重及輸送出料之秤重
平台,該秤重平台一側列置等高同樣具送料之出架平台,
而自動進料裝袋機構架構於秤重平台一側架體上方,如此
以自動進料裝袋機構之封帶口控制單元控制定位集料袋承
置於集料漏斗上集料,及利用一出料控制機構控制物料流
入集料漏斗之流量控制,再配合磅秤基座作自動秤重控制
集料袋中集料達到所需設定之秤重,並令出料控制機構作
以自動輸送斷料而完成物料集料裝袋,復以秤重平台及出
架平台自動輸料出架作用,供使集料袋暫存堆置於出架平
台上,進而完成自動秤重及輸料出架之集料裝袋秤重作業
者。被證8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三)系爭專利有效性分析:
1、被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引用請
求項1 之技術特徵為「一種膠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
,由被證1 之第一圖揭示一種自動包裝機,其包含有一
機座(10),顯見系爭專利之「膠膜包裝機」及「機體」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之「自動包裝機」及「機座(10
) 」之技術內容,是以,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一種
膠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
元,該側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該側向
固定座上組設數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
技術特徵,由被證1之第二、五圖及說明書第9頁末段記
載:「…該縱向熱壓組(30)係位於送料裝置(20)下方且
固定在機座(10)上,其主要係由四長板體(31)、(32)、
(33)、(34)組合構成,該第一、第二長板體(31)、(32)
係藉螺栓固結為一體,且於第二長板體(32)側邊上下端
各藉一軸桿(321) 、(322) 於其前端樞固有一轉輪(323
)、傳動輪(324),該轉輪(323)、傳動輪(324)間則繞設
有一皮帶(325)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側向封
口單元」、「側向固定座」、「傳動輪」及「傳動帶」
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之「縱向熱壓組(30)」 、「
第一、第二長板體(31)、(32)」、「轉輪(323) 、傳動
輪(324)」及「皮帶(325)」技術內容,是以,被證1 已
揭露系爭專利「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元,該
側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該側向固定座
上組設數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之技術
特徵。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另又相對側向固定座設有一側向
活動座,並於該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且於該
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動
帶相對接觸」技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二、五圖及說明
書第9 頁末段記載:「…該第三長板體(33),其貼合第
二長板體(32)一側設有一組各穿套有彈簧(332) 之定位
插桿(331),供對應插設在第二長板體(32)之插孔(328)
內,使第三長板體(33)與第二長板體(32)相互鄰近,該
第三長板體(33)前側面上下端係各藉一軸桿(333)、(33
4)前端樞固有一轉輪(335)、傳動輪(336),該轉輪(335
)、傳動輪(336)間亦繞設有一皮帶(337),該皮帶(337)
內側並與繞設在第二長板體(32)之皮帶(325) 相互囓合
,另位於下端之軸桿(334) 後側對應第二長板體(32)之
齒輪(326)設有一齒輪(338),在上述兩皮帶(325)、(33
7) 藉彈簧(332)呈彈性貼合時,兩該齒輪(326)、(338)
並相互囓合;該第四長板體(34)係藉由螺栓(341) 與第
一長板體(31)固接,使得第一、二、三、四長板體(31)
、(32)、(33)、(34)相互貼近…」之內容,顯見系爭專
利之「側向活動座」、「傳動輪」及「傳動帶」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第三、四長板體(33)、(34)」、
「轉輪(335)、傳動輪(336)」及「皮帶(337) 」技術內
容,是以,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另又相對側向固定
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並於該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
動輪,且於該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以供與側向固定
座上所設傳動帶相對接觸」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又於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且
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
封墊對應壓合,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技
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五圖及說明書第14頁末段記載:
「…由任袋(80)縱向未封設的開口處(即由任袋(80)的
背部)係由縱向熱壓組(30)的第一內板體(311) 、第二
內板體(342) 之硬膠質熱壓塊(312)、(343)所夾設,請
配合參閱第五、六圖所示,該縱向熱壓組(30)動作時,
係以溫壓控制裝置(60)與風壓控制啟動小氣壓缸 (345)
,使第四長板體(34)之第二內板體(342) 推向第一長板
體(31)之第一內板體(311)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
之「熱封墊」、「熱壓片」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被證1之「硬膠質熱壓塊(312)」、「硬膠質熱
壓塊(343)」及「小氣壓缸(345)」技術內容,是以,被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又於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且
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
封墊對應壓合,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之
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
封切單元,該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
」技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五圖及說明書第14頁末段記
載:「…該橫向熱壓組(40),設在機座(10)前端之縱向
熱壓組(30)右下方…」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正向
封切單元」及「側向封口單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
1 之「橫向熱壓組(40)」及「縱向熱壓組(30)」技術內
容,是以,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膠膜包裝機係進
一步包含正向封切單元,該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
封口單元下方」之技術特徵。
⑥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及刀墊
座」技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三圖及說明書第12頁第15
至18行記載:「…該橫向熱壓組(40)主要係由二板體組
(41)、(42)構成,且設於氣缸組(50)延伸出的軸桿(51)
上,該第一板體組(41)係固定在機座(10)上,而第二板
體組(42)則固定在軸桿(51)末端,預定可推靠至第一板
體組(41)…」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及「
刀墊座」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第二板體組(42)
」及「第一板體組(41)」技術內容,是以,被證1 已揭
露系爭專利「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及刀墊座」之技
術特徵。
⑦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
設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
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由被
證1 說明書第15頁第15至18行記載:「…該氣缸組(50)
往內收時,請配合參閱第四圖所示,第二板體組(42)內
硬膠質熱壓塊(421) 會與第一板體組(41)硬膠層熱壓塊
(411)外罩的織布層(413)相互夾壓由任袋(80)其橫向未
封設的開口處,該第一板體組(41)與第二板體組(42)壓
合時,其硬膠質熱壓塊(411) 外側的頂撐部(44)則因彈
性元件(43)的設置而彈擠在一塊…」及第16頁第14至17
行記載:「…該位於第二板體組(42)之硬膠質熱壓塊(4
21) 間的切刀(422) 則受小氣壓缸(45)的推動,得以將
由任袋(80)兩封閉端(85)之間予以斷切,裝有物料(100
) 的由任袋(80)則完成袋裝作業…」之內容,顯見系爭
專利之封刀座及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已揭
露於被證1 之「氣缸組(50)」及「小氣壓缸(45)」技術
內容;又被證1 之第三圖及說明書第12頁第19行至第13
頁第5 行記載:「…另外,請參閱第三、四圖所示,該
第一、第二板體組(41)、(42)相對的側面適當距離處係
各固設二組硬膠質熱壓塊(411)、(421),而該硬膠質熱
壓塊(411) 、(421) 其外側適當處則配合彈性元件(43)
等各樞設有一頂撐部(44),該第一板體組(41)之硬膠質
熱壓塊(411)上則再各設有一電熱片(412),自溫壓控制
裝置(60)處延接出的導線(61)則與第一板體組(41)硬膠
質熱壓塊(411)的電熱片(412)連接供電,該電熱片(412
) 亦受到溫壓控制裝置(60)的控制,係在有封合動作時
才送電進行加熱,而第二板體組(42)的兩硬膠質熱壓塊
(411)、(421)間係設有一切刀(422),該切刀(422)預定
由固定在第二板體組(42)外側的一小氣壓缸(45)控制。
」之內容,可得知系爭專利之「熱封刀」技術特徵同時
對應於被證1 之「切刀(422)」及「電熱片(412)」技術
內容,由於被證1並未揭示任何將切刀(422)與電熱片(4
12) 整合為一「熱封刀」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 並未揭
示系爭專利「熱封刀」之技術特徵;再者,被證1 亦未
見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刀墊」結構,是以,被證1 未揭
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
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
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
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
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特徵,亦
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
參酌被證1 所揭露技術內
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9之創作,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9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⑶被告固於105 年10月12日民事
準備書狀第8至9頁比對說明
指稱,系爭專利之熱封刀及刀墊為上位定義,被證1 之下
位結構如硬膠質熱壓塊、切刀、電熱片等結構已揭露系爭
專利之上位構造
云云。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熱
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惟被告所述之被證1 下位結構
中,該二組硬膠質熱壓塊(411)、(421)相對設置,硬膠質
熱壓塊(411)上各設有電熱片(412),而硬膠質熱壓塊(421
)間設有切刀(422),被證1未見與該切刀(422)對應壓合之
刀墊,亦未見任何刀墊之下位概念結構,故被證1 未揭露
系爭專利「刀墊」之技術特徵;此外,被證1 亦未見關於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教示,故被證1 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是以,被告之
主張
不足採信。
2、被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2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
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
,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並
未被被證 1
所揭露,已如前述。惟被證2 第七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3段
至第8頁第1段記載:「…包裝機(20)下部相對於下料管(4
0)下部設有一下封刀裝置(60),該下封刀裝置(60)包括第
一熱封刀(61)與相對第一熱封刀(61)的一側具有數切刀(6
3)的第二熱封刀(62),可藉兩熱封刀(61)(62)於相對夾壓
呈圓柱狀的塑膠膜(30)之後,進行裁斷與封口作用;為了
可以驅動第一熱封刀(61),第一熱封刀(61)外側設第一熱
封刀座(611),包括一第一氣缸(63)設於包裝機(20) 內側
,第一氣缸(64)與第一熱封刀(61)之間銜接設有第一活塞
桿(65),藉第一活塞桿(65)推動第一熱封刀(61)作推或拉
的動作;為了可驅動內側具數切刀的第二熱封刀(62),於
包裝機(20)上固設第二氣缸(66),…,第一熱封刀座(611
)與第二熱封刀座(621)可作相對接近或遠離的動作,並可
使第一熱封刀(61)與第二熱封刀(62)於相對接近後,可進
行熱封塑膠膜(30)之用。…」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
、「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之「第二熱封刀座(621)」、「第
一熱封刀座(611) 」、「第二熱封刀(62)」、「第一熱封
刀(61)」及「第一氣缸(64)及第二氣缸(66)」技術內容,
是以,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
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
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2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
封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
自動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
裝機,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
切之功效;而被證2 亦為一種包裝機,其經包裝機預先將
圍束呈圓柱狀的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再經下
封刀裝置上所設兩支相對熱封刀的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
裝有粉狀物或粒狀物之塑膠膜上部;系爭專利與被證1、2
皆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
1、2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係屬
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以被證1、2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被證1、2關連技術
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之請求項1,其「機體」、「
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定座」、「(側向固定座之)
傳動輪」、「(側向固定座之)傳動帶」、「側向活動座
」、「(側向活動座之)傳動輪」及「(側向活動座之)
傳動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機座(10)」、「
縱向熱壓組(30)」、「第一、第二長板體(31)、(32)」、
「轉輪(323)、傳動輪(324)」、「皮帶(325) 」、「第三
、四長板體(33)、(34)」、「轉輪(335)、傳動輪(336)」
及「皮帶(337)」技術內容;請求項9之「封刀座」及「刀
墊座」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 之「第二板體組(42)
」及「第一板體組(41)」技術內容;而請求項9 之「封刀
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
源」技術特徵則已揭露於被證2之「第二熱封刀座(621)」
、「第一熱封刀座(611) 」、「第二熱封刀(62)」、「第
一熱封刀(61)」及「第一氣缸(64)及第二氣缸(66)」技術
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2之技術內容顯能
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於105年10月4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第4頁第2點、
105年11月9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3頁第2點、第12至14
頁第(三)點及105年11月28日民事準備書(三)狀第3頁
第(三)點指稱:被證2 之第一熱封刀(61)及第二熱封刀
(62)兩者皆為封刀設計,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熱
封刀將膠膜壓入刀墊內進行穩定熱封及切斷動作之技術特
徵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9 僅記載「…封刀座(41
)與刀墊座(42)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43)與刀墊(
44),又使封刀座(41)及刀墊座(42)組設有位移動力
源,以使熱封刀(43)與刀墊(44)可對應壓合。」,而
被證2第7頁第11至15行揭示「該下封刀裝置(60)包括第一
熱封刀(61)與相對第一熱封刀(61)的一側具有數切刀(63)
的第二熱封刀(62),可藉兩熱封刀(61)(62) 於相對夾壓
呈圓柱狀的塑膠膜(30)之後,進行裁斷與封口作用」,由
此可知被證2 之切刀(63)設於第二熱封刀(62),且藉由兩
熱封刀(61)(62)對應壓合而熱封並裁斷塑膠膜(30),故系
爭專利之「熱封刀」及「刀墊」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 2
之第二熱封刀(62)與第一熱封刀(61);原告
所稱系爭專利
與被證2 之區別技術特徵「利用熱封刀將膠膜壓入刀墊內
進行穩定熱封及切斷動作」,其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9,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關於正向封切單元之技術特徵與
被證2並無實質區別;再者,被證2僅特別敘明切刀(63)設
於第二熱封刀(62),依一般機械領域通念之理解,相對之
第一熱封刀(61)必然存在承接切刀(63)之結構(相當於系
爭專利之刀墊),故證據2 已實質隱含刀墊之技術內容,
故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關於正向封切單元之技術
特徵。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3、被證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3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
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
,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並未被被證 1
所揭露,已如前述。惟被證3 第四圖及說明書第6頁第2段
記載:「…該封裝單元(2)係包含一其上組設有熱封刀(21
) 之組立架(22)以及對應組立架(22)之熱封刀(21)而設的
熱封墊(23),並使熱封墊(23)組接於另一組立架(24)上,
而該推導組(1) 則位置於與熱封刀(21)及熱封墊(23)之間
,且於熱封刀(21)和熱封墊(23)之間穿設有膠膜(4) ,再
於組設熱封刀(21)與熱封墊(23)之組立架(22)、(24)組接
動力源(25)、(26)〔該動力源(25)、(26)為氣壓缸〕,另
使組立架(22)、(24)側邊設有導塊(27)、(28)…」顯見系
爭專利之「封刀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
」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3 之「組立架
(22)」、「組立架(24)」、「熱封刀(21)」、「熱封墊(2
3)」及「動力源(25)、(26)」技術內容,是以,被證3 已
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
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3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
封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
自動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
裝機,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
切之功效;而被證3 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其推
導組與封裝單元,其藉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包裹免
洗餐具之膠膜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系爭專利與被證1、3
皆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
1與被證3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
係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而言,以被證1、3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被證1、3關連
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之請求項1,其「機體」、「
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定座」、「(側向固定座之)
傳動輪」、「(側向固定座之)傳動帶」、「側向活動座
」、「(側向活動座之)傳動輪」及「(側向活動座之)
傳動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機座(10)」、「
縱向熱壓組(30)」、「第一、第二長板體(31)、(32)」、
「轉輪(323) 、傳動輪(324) 」、「皮帶(325) 」、「第
三、四長板體(33)、(34)」、「轉輪(335) 、傳動輪(336
)」及「皮帶(337)」技術內容;請求項9 之「封刀座」及
「刀墊座」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 之「第二板體組
(42)」及「第一板體組(41)」技術內容;而請求項9 之「
封刀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位移
動力源」技術特徵則已揭露於被證3 之「組立架(22)」、
「組立架(24)」、「熱封刀(21)」、「熱封墊(23)」及「
動力源(25)、(26)」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9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
被證1、3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於105年10月4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第6頁第4點、
105年11月9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5至7頁第3、4 點及
105年11月28日民事準備書(三)狀第3 頁第(四)點指
稱:被證3之熱封刀(21)係包含縱向熱封刀(211)及橫向熱
封刀(212) ,熱封墊(23)係包含縱向熱封墊(231) 及橫向
熱封墊(232) ,依此分別進行橫向及縱向封口,而被證1
係已具有縱向封口之構造,故被證3 與被證1 顯然不具組
合相容性云云。惟查,由上述【(三)1】段落之比對可
知,系爭專利與被證1 之差異僅在於被證1 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整合切刀與電熱片之「熱封刀」以及與該熱封刀對應
壓合之「刀墊」,而被證3 揭露熱封刀(21)及熱封墊(23)
相互壓合,且壓合後能夠將包裹免洗餐具(3)之膠膜(4)熱
壓封切,該熱封刀(21)及熱封墊(23)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熱
封刀及刀墊;在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主要結構之技術特
徵的基礎上,由被證3 之教示將被證1 之硬膠質熱壓塊及
切刀整合為熱封刀,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4、被證1 至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
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至3之技術比對:
由上述【(三)2、3】段落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
項9 之「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
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
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其中「封刀座」、「刀墊
座」、「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被證2 之「第二熱封刀座(621) 」、「第一熱封
刀座(611) 」、「第二熱封刀(62)」、「第一熱封刀(61)
」及「第一氣缸(64)及第二氣缸(66)」技術內容,以及被
證3 之「組立架(22)」、「組立架(24)」、「熱封刀(21)
」、「熱封墊(23)」及「動力源(25)、(26)」技術內容,
是以,被證2 、3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
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
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
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 至3 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系
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
動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
機,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
之功效;而被證2 亦為一種包裝機,其經包裝機預先將圍
束呈圓柱狀的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再經下封
刀裝置上所設兩支相對熱封刀的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裝
有粉狀物或粒狀物之塑膠膜上部;被證3 為一種免洗餐具
包裝進給裝置及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其藉由封裝單元之
熱封刀同時將包裹免洗餐具之膠膜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
系爭專利與被證1 至3 皆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
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至3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
亦達成相同之功效,係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至3 對比系爭專利,
以及組合被證1至3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之請求項1 ,其「機體」、
「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定座」、「(側向固定座之
)傳動輪」、「(側向固定座之)傳動帶」、「側向活動
座」、「(側向活動座之)傳動輪」及「(側向活動座之
)傳動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之「機座(10)」、
「縱向熱壓組(30)」、「第一、第二長板體(31)、(32)」
、「轉輪(323) 、傳動輪(324) 」、「皮帶(325) 」、「
第三、四長板體(33)、(34)」、「轉輪(335) 、傳動輪(3
36) 」及「皮帶(337) 」技術內容;請求項9 之「封刀座
」及「刀墊座」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 之「第二板
體組(42)」及「第一板體組(41) 」技術內容;而請求項9
之「封刀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
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則已揭露於被證2 之「第二熱封刀
座(621) 」、「第一熱封刀座(611) 」、「第二熱封刀(6
2)」、「第一熱封刀(61)」及「第一氣缸(64)及第二氣缸
(66) 」技術內容,或被證3 之「組立架(22)」、「組立
架(24)」、「熱封刀(21)」、「熱封墊(23)」及「動力源
(25) 、(26)」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
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
1至3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5、被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及新穎
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被證1 之技術比對:
由上述【(三)1】段落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
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
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並未被被證1 所揭露,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包含請求項9 全部之技術特徵
,被證1 未揭露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則被證1 必然未揭
露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
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又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
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之技術特徵,亦
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參酌被證1 所揭露技術內
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0之創作,故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6、被證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
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
,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由被
證2 之第七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2行至第8 頁第15行記載
:「…為了可驅動內側具數切刀(圖中未示)的第二熱封
刀(62),於包裝機(20)上固設第二氣缸(66),第二氣缸(6
6)外端設第二活塞桿(67),第二活塞桿(67)外端固設一側
板(68),側板(68)兩內側端分別設置一螺桿(69),各螺桿
(69)內側分別固設一連動桿(70),該連動桿(70)係可穿過
第一熱封刀座(611) ,連動桿(70)另端固設於第二熱封刀
(62)外側的側板(622) 處,側板(622) 內側固設數對稱彈
簧(623) 與對稱的刀座(624) ,彈簧(623) 內側固設第二
熱封刀座(621) ,第二熱封刀座(621) 內側設第二熱封刀
(62) ,刀座(624) 內側端所設的刀片係隱藏設於第二熱
封刀(62)內部的溝槽中,連動桿(70)可穿過第二熱封刀座
(621),第一熱封刀座(611) 與第二熱封刀座(621) 可作
相對接近或遠離的動作,並可使第一熱封刀(61)與第二熱
封刀(62)於相對接近後,可進行熱封塑膠膜(30)之用。」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軸桿」、「滑桿
」、「刀墊座」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
2 之「第一熱封刀座(611) 」、「連動桿(70)之桿套(參
第七圖)」、「連動桿(70)」、「第二熱封刀座(621) 」
及「第二氣缸(66)」技術內容,是以,被證2 已揭露系爭
專利「該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
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
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其附屬之技術特
徵則已揭露於被證2 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
合被證1、2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雖於105年11月9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4頁第2段指
稱,被證2 之連動桿(70)及第二氣缸(66)透過多個元件間
接組接,而系爭專利則是將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與滑桿直
接組接之構造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僅記載「該
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
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
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其並未能區別系爭專利之位移
動力源、滑桿與被證2 之連動桿、第二氣缸之差異,被證
2 揭露第二熱封刀座(621) 組設有連動桿(70)之桿套,且
於連動桿(70)之桿套中穿出有連動桿(70),以與第一熱封
刀座(611) 相組接,並使第一熱封刀座(611) 之第二氣缸
(66)組接於滑桿,因此被證2 已實質揭露請求項10之附屬
技術特徵。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7、被證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3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
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
,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由被
證3 之第四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2行至第8 頁第15行記載
:「…於組設熱封刀(21)與熱封墊(23)之組立架(22)、(2
4)組接動力源(25)、(26)〔該動力源(25)、(26)為氣壓缸
〕,另使組立架(22)、(24)側邊設有導塊(27)、(28),且
於導塊(27)、(28)穿設與機體相固接之導桿(29),…」之
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軸桿」、「滑桿」
、「刀墊座」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 3
之「組立架(22)」、「導塊(27)、(28)」、「導桿(29)」
、「組立架(24)」及「動力源(25)、(26)」技術內容,是
以,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
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
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之技術特
徵。
⑵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其附屬之技術特
徵則已揭露於被證3 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
合被證1、3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固於105年11月9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6頁第2段指
稱,即使被證3 之導塊(27)、(28)等同請求項10之軸桿,
但在其它結構皆未改變替換下,被證1、3之組合仍存在動
力源與連桿間接組設之構造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之記載未能區別系爭專利與被證3 之差異,被證3 揭露
組立架(22)(相當於封刀座)組設有導塊(27)、(28)(相
當於軸桿),且於導塊(27)、(28)中穿出有導桿(29)(相
當於滑桿),以與組立架(24)(相當於刀墊座)相組接,
並使組立架(24)之動力源(25)、(26)(相當於位移動力源
)組接於導桿(29),因此被證3 已實質揭露請求項10之附
屬技術特徵。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8、被證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
由上述【(三)6、7】段落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
項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組合被證1 、2 或被證1 、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
故被證1 至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9、被證1、5、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
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5、6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
載單元,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
特徵,由被證5 之第十、十一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5-12
行記載:「…並藉由第二封口機構(31)進行袋體(1) 袋
口端之封口作業;活動支撐板(32),為避免填料作業時
,袋體(1) 因填入物體而增加重量,故可藉由活動支撐
板(32)支撐袋體(1) 底部(104) ,於袋體(1) 填料及袋
口端封口作業完成後,活動支撐板(32)才會下擺,使裝
有物料之袋體(1) 順勢滑落於輸送裝置(圖面未示)。
…活動支撐板(32) 構件之動作皆受控於人機控制介面
(PLC ,圖面未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承
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 5
之「活動支撐板(32)」及「第二封口機構(31)」技術內
容,是以,被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膠膜包裝機係進
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
元下方」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承載單元)乃設有承料座、曲
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
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
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由被證 6
之第五圖及說明書第[0010]至[0011]段記載:「…且於
限位板(21)適當高度位置處排列開設有數槽孔(211) ,
於兩側限位板(21)內設有相對應之動力源(22),該動力
源(22)可為氣壓缸,另於兩側限位板(21)內亦設有相對
應之軸桿(23),於該動力源(22)之出力端(221) 與該軸
桿(23)間連結固設有連動件(24),再於軸桿(23)上對應
限位板(21)之各槽孔(211) 皆固設有抱持件(25)…於當
感測元件〔圖中未示〕感測到抱持件(25)下方空間中之
紙箱數量少於一定值時,該兩側限位板(21)內相對應之
動力源(22)作動經連動件(24)帶動軸桿(23)進行轉動,
讓固設在軸桿(23)上之各抱持件(25)隨著軸桿(23)轉動
縮入限位板(21)之各槽孔(211) 內,同時抱持件(25)上
端所連結設置之夾掣件(26)則會連動向外凸伸於槽孔(2
11) 外,將於兩側限位板(21)間之紙箱(5) 於一定高度
處夾掣定位,使得原先受抱持件(25)所抱持阻擋限位之
各紙箱(5) ,於下方一定數量未受夾掣件(26)夾掣定位
的紙箱即會往下掉落…」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承
料座」、「曲柄」、「動力源」及「傳動部」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被證6 之「抱持件(25)」、「連動件(24)」、
「動力源(22)」及「出力端(221) 」技術內容,是以,
被證6 已揭露系爭專利「(承載單元)乃設有承料座、
曲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
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
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5、6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
封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
自動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
裝機,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
切之功效;而被證5 為一種袋裝水之封裝機,其包括用以
封閉卷狀袋體底部之第一封口機構、裁切卷狀袋體之裁切
機構、填料機構、封閉填料後袋體開口之第二封口機構,
及支撐並導引包裝成品之活動支撐板等結構,系爭專利與
被證1 、5 皆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
被證1 、5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
;被證6 為一種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其藉由動力
源連接連動件以驅動抱持件,以引導紙箱向下掉落,其使
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支撐
板相同,亦達成相同之功效,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5 、6 對比系爭專利,以及
組合被證1、5、6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請求項1 ,其附屬之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被證5 、6 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
項15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組合被證1 、5 、6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
步性。
⑷原告固於105年10月4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第7至8 頁第1
點、105年11月9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7至8頁第(二)
之1 點及105 年11月28日庭呈簡報第24頁指稱,被證5 之
封裝機與被證6 之開箱機係分屬不同技術領域,即使組合
被證6 之構造至被證5 實施,其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於裝
填包裝物後使承料座往下擺動,以藉重力使裝填包裝物之
膠膜自行滑落至下一作業處之功效,又系爭專利之曲柄(6
2)形成一省力槓桿,因此可採用較小型號規格之動力源,
被證6 之連動件(24)兩端皆為樞接點而無法形成槓桿作用
云云。惟查,被證5 揭露之活動支撐板能夠轉擺,以導引
包裝成品滑落於輸送裝置,而被證6 藉由動力源連接連動
件以驅動抱持件轉擺並引導紙箱向下掉落,且被證5及 被
證6 之輸送物(包裝物及紙箱)皆藉重力自行滑落至下游
,故被證5 、6 間存在對應之技術特徵,其對應結構之組
合動機應屬明顯;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5僅記載「…並使該
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
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其並未界定曲柄
作為槓桿時與承料座、傳動部間之力矩關係,故原告所稱
之省力槓桿未實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其答辯無理
由。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10、被證1 、7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
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7、8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
單元,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
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
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
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由被證
7 之第11圖及說明書第9 頁第3 至5 行記載:「…第二封
口夾塊(24)會夾向包裝袋(11)
上開口,將該上開口熱壓完
全封閉,這時之內容物已經與空氣被確實的容置在包裝袋
(11)內,當鱷魚夾(23)與移動組(22)放開後,包裝袋(11)
會隨導引板(26)滑落到輸送帶(27)上…」之內容,顯見系
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技術特徵係對
應於被證7 之「導引板(26)」及「第二封口夾塊(24)」技
術內容,惟被證7 之導引板(26)僅係用於導引包裝袋(11)
之輸送方向,未如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具有承載、支撐已
裝填包裝物品之膠膜底部之功能;而被證8 之大重量位移
包裝機亦未見設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之承載單元,是以,
被證1 、7 、8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
步包含有承載單元,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
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
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
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之技
術特徵。
⑵綜上,被證1、7、8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
術特徵,亦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1、7
、8 所揭露技術,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創作,故被證1、7
、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⑶被告固於105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書狀第29至34頁爭點8、
105年11月18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4 頁第三點及105年
12月2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3至16頁第B點指稱,被證7之
導引板(26)可於一水平位置及一傾斜位置間偏擺,惟並未
揭露驅動導引板(26)偏擺之具體結構,而被證8 揭示相同
於系爭專利之驅動結構云云。惟查,如上開第1 點系爭專
利請求項15與被證1、7、8之技術比對所述,於被證7中,
當鱷魚夾(23)與移動組(22)放開包裝袋(11),包裝袋(11)
即隨導引板(26)滑落到輸送帶(27)上,由此可知導引板(2
6)僅有偏擺而導引包裝袋(11)之作用,其並未提供承載、
支撐包裝袋(11)之功能,因此被證7之導引板(26) 並未揭
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又被證8 之擋板(55)亦未揭示承料
座或其類似結構,故被證1 、7 、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
11、被證1 、5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
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5、8之技術比對:
①由上述【(三)9】段落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5之「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該承載
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特徵,已揭露於
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32)」及「第二封口機構(31)」
技術內容,是以,被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膠膜包裝
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
封切單元下方」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承載單元)乃設有承料座、曲
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
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
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由被證 8
之第五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20行記載:「…且此汽
壓缸(52)之前端樞設一曲柄(53),而該曲柄(53)為樞接
控制一樞設於儲料漏斗(51)上封閉進料口(54)之擋板(5
5),該氣壓缸(52)係由控制面板(2) 之控制電路所控制
作動多段行程位移,因此該曲柄(53)受汽壓缸(52)帶動
可控制擋板(55)樞轉位移,以令擋板(55)能於儲料漏斗
(51)之進料口(54)上形成多段啟閉行程,致使儲料漏斗
(51)之進料口(54)具有出料流量控制。」之內容,顯見
系爭專利之「承料座」、「曲柄」、「動力源」及「傳
動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8 之「擋板(55)」、「曲
柄(53)」、「汽壓缸(52)」及「傳動部」技術內容,是
以,被證8 已揭露系爭專利「(承載單元)乃設有承料
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
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
部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5、8 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
封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
自動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
裝機,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
切之功效;而被證5 為一種袋裝水之封裝機,其包括用以
封閉卷狀袋體底部之第一封口機構、裁切卷狀袋體之裁切
機構、填料機構、封閉填料後袋體開口之第二封口機構,
及導引包裝成品之活動支撐板等結構,系爭專利與被證 1
、5 皆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 1
、5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被證
8 為一種大重量位移包裝機,其藉由氣壓缸(動力源)連
接曲柄以驅動擋板,以控制物料流量,其使用之技術手段
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相同,亦達
成相類似之功效,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而言,以被證1 、5 、8 對比系爭專利,以及組合被證 1
、5、8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請求項1 ,其附屬之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被證5 、8 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請求
項15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組合被證1 、5 、8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
步性。
⑷原告於105 年10月4 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第9 至10頁第
3 點、105 年11月9 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10頁第3 點
及105 年11月28日庭呈簡報第30頁指稱,系爭專利之承料
座係作水平及朝下擺動,而被證5 之支撐板則為水平及朝
上擺動,故即使組合被證8 之構造以提供被證5 動作之實
施,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動作;又被證8 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曲柄(62)形成之省力槓桿云云。惟查,由被證5 之說
明書第8 頁第7 至8 頁記載「…於袋體(1) 填料及袋口端
封口作業完成後,活動支撐板(32)才會下擺,使裝有物料
之袋體(1) 順勢滑落於輸送裝置( 圖面未示) 。」,可得
知該活動支撐板(32)係朝下擺動而使袋體(1) 滑落,其與
系爭專利承料座之擺動模式並無實質差異;再者,如上開
【(三)9】第4 點之理由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並未
界定曲柄作為槓桿時與承料座、傳動部間之力矩關係,故
原告所稱之省力槓桿未實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其
答辯無理由。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12、被證1 、7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
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7、6之技術比對:
由上述【(三)10】段落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5之「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該承載單
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
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
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該
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皆未由被證1 、7 所揭
露;而被證6 之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亦未見設於正
向封切單元下方之承載單元,是以,被證1 、7 、6 皆未
揭露系爭專利「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該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
曲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
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又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
,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之技術特徵。
⑵綜上,被證1、7、6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
術特徵,亦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1、7
、6 所揭露技術,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亦難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創作,故被證1、7、
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⑶被告於105 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書狀第37至39頁爭點10、
105 年11月18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第4頁第三點及105年
12月2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7至18頁第D點指稱,被證7之
導引板可於水平位置及傾斜位置間偏擺,惟並未揭露驅動
導引板偏擺之技術手段,而被證6 之抱持件與被證7 之導
引板具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6 更揭示驅動該抱持件偏擺
之驅動結構云云。惟查,如上開【(三)10】第3 點所
述,被證7之導引板(26)僅有偏擺而導引包裝袋(11) 之作
用,其並未提供承載、支撐包裝袋(11)之功能,因此被證
7 之導引板(2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而被證6 之
抱持件亦未揭示承料座或其類似結構,故被證1、7、6 之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是以,被
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13、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有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應撤
銷事由,業如上述,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
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則本件有關原告就系爭產品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得否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賠償金額計算之爭
點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
併予敘明。
五、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
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規定,原告於本
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從而,原告
主張系爭侵權物品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
96條第1、2、3項及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
判命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