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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 原   告  鉅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村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美商蕎鑫股份有限公司(LEZYNE USA, INC.) 兼法定代理人 麥可卡米高(Michael Andreas Kozuschek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黃政誠        丁國隆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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