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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Cabot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美商卡博特微電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Carol Bernstei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律師       王淑靜 被   告 Dongjin Semichem Co., Ltd.(韓商東進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富燮(Boo Sup Le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蘇佑倫律師       童啟哲 被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富燮(Boo Sup Lee) 被   告 坤泰先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淑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 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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