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