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杜逸新律師
輔 佐 人 周皇志
柯子文
被 告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
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發明第I293926 號「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
統及方法」專利(專利
期間自民國97年3月1日至115 年10
月19日止,下稱
系爭專利一)及第I476120 號「空白胎壓
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專利(專利期間自104年3月11日至
120年1月18日止,下稱系爭專利二)之專利權人。邇來,
原告於美國銷售通路發現型號為「PROTPMS/433MHz」之胎
壓偵測器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以系爭產品之FCC 審
驗合格號碼「W55TIAFM1B2 」至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網站下載取得系
爭產品測試報告,
所載申請人及製造者為「Oro Technolo
gy Co.,LTD」,所在地為「Taichung 408, Taiwan」,與
被告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鑫公司)網站所刊載
之公司英文名稱相符,且經原告以被告翔鑫公司侵害系爭
專利一、二為由聲請保全證據獲准,經本院於105年8 月3
日執行保全證據程序,被告翔鑫公司亦承認系爭產品為其
所製造,並扣得相關銷售單據、發票,
足證系爭產品為被
告翔鑫公司所製造。又經委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下稱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確認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
爭專利一請求項1 、6 及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5 之專利
權範圍。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規定,請求被
告翔鑫公司應就其惡意
侵權行為負3 倍
損害賠償責任。又
被告楊國華為被告翔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公司法
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被告翔鑫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依
專利法第96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翔鑫公司不得自
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
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之物品,已製造之物品及製
造物品之模具、原料應交予原告銷燬。
(二)損害賠償額:
1、原告以系爭專利生產汽車胎壓偵測器103、104年銷售營業
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71,059,000元、1,513,563,0
00元(原證13),參以103 、10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
額
暨同業利潤標準,其他汽車零件製造業之淨利率為13%
(原證14),以此計算原告103 、104 年度銷售汽車胎壓
偵測器之淨利各高達113,237,670 元、196,763,190 元,
共計310,000,860 元,故原告如授權
第三人使用
前揭專利
之權利金至少為3 億元,又被告翔鑫公司因故意侵權應負
3 倍之
懲罰性賠償金額9 億元,原告僅先就3 億元部分為
主張。
2、倘本院認不得請求前揭金額,則以被告翔鑫公司自104年4
月30日至105 年5 月18日銷售系爭產品之金額923,280 元
為據(被證23、原證23),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規定,請求3倍之損害賠償額2,769,840元。
(三)聲明:
1、被告翔鑫公司、楊國華應
連帶給付原告3 億元整,暨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翔鑫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之物品
。已製造之物品及製造物品之模具、原料應交予原告銷燬
。
3、第1、2項聲明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
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選擇啟用」之文義僅限於「將複數
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啟用」,
而不包括「選擇複數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
測器並啟用」:
1、內部證據:
⑴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字:
①觀察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字:「一儲存處理組,…
用於儲存軟體程式及接收處理感測器與接收器所傳來的
訊號;…該胎壓感測裝置可透過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
控制,選擇啟用特定的編碼程式…」。其中,「儲存處
理組」僅能接收「接收器所傳來的訊號」,並無法接收
「(外部藉由接收器傳來之)編碼程式(軟體程式)」
。
②請求項1 之文字「可透過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
是一種「控制」方式之描述,並
非為「傳輸」之描述,
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讀此請求項,當會認定「
編碼程式(軟體程式)本存在於儲存處理組中」,
而非
由外部「傳輸至儲存處理組中」。
③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係以「信號控制」描述該控制的方
式,此與系爭專利一說明書第6 頁第5 行以下所述「該
胎壓感測裝置10可透過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選擇
啟用一特定編碼程式」完全相同,是系爭專利一請求項
1 之技術確實只限定於「將複數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
感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啟用」,而不包括「選擇複數
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換
言之,不論是依據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義或系爭專
利一說明書之內容,該特定的編碼程式必係「存於該胎
壓感測器」之中,而由外部「信號控制」而已。
⑵舉發答辯之內容:
①原告於系爭專利一N01 舉發案中,已於專利舉發
答辯書
中
自承:「更詳細的說,如
本案說明書第5 頁第15至18
行所載,本案發明之胎壓感測裝置之儲存處理組(13)『
內部設有微處理器及記憶體,…是將通用軟體以及所有
廠家的編碼程式皆儲存在內備用』,…再由該啟用信號
啟用先前已載入該胎壓感測裝置之所有廠家的編碼程式
之其中一對應該啟用信號之編碼程式,…所謂『對應該
啟用信號的編碼程式』即是本案請求項1 中所謂的『特
定的編碼程式』」。
②又,原告更於104年1月16日專利舉發補充答辯書自承:
「本案儲存處理組是用來儲存軟體以及接收處理感測器
與接收器所傳來的訊號,而所儲存的軟體依本案發明說
明中所載是指通用軟體及所有廠家的編碼程式,雖然通
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為現有的產品,但是從沒
有人將通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全部都放入到一
胎壓感測器的儲存處理組中。專利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是
要看整體組合的結果,而不是將各元件分開來看各個元
件是否是新的,本案中將通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碼程
式同時放入到一胎壓感測器的儲存處理組中,再透過挑
選啟動而使胎壓感測器不再受限於單一車廠的做法進步
性明確」。
⑶系爭專利一說明書之內容:
系爭專利一說明書第4 頁第12行【先前技術】段已載:「
各家的胎壓感測器於製成時就已同時的將自己廠牌所有之
編碼程式燒製固定於胎壓感測器內」,表示業界本來就是
於胎壓感測器完成時,由外部選擇一編碼程式寫入胎壓感
測器中。換言之,「選擇複數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
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之模式本已為系爭專利一說明書所
述之「先前技術」所揭露,此等同於系爭專利一說明書已
清楚表示、承認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進步性所在即係「
將複數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啟
用」而不包括「選擇複數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
壓感測器並啟用」此等先前技術。
2、外部證據--美國對應案:
⑴系爭專利一美國對應案請求項1 係以「start (選擇啟用
)...or upload(載入)... 」之寫法表明兩種實施
態樣
(參本院卷一第210 至211 頁,民事
答辯狀第7 頁第2 點
至第8 頁第6 點),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一說明書中所述
「將複數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
啟用」即係「start (選擇啟用)」之實施態樣,「選擇
複數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則
為「upload(載入)」之實施態樣。
⑵然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字顯然僅以「選擇啟用」
作為其技術特徵,而未如同其美國對應案將「載入」亦列
為技術特徵,
質言之,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已捨去、貢獻
「載入」此一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選擇啟用
」解釋上僅限於「將複數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測器中
再選擇其一將之啟用」,而不包括「選擇複數編碼程式其
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至為顯然。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亦無可
能落入均等範圍:
1、系爭產品為一胎壓感測裝置,而非一胎壓感測晶片,原告
遽以胎壓感測晶片「SP37」之Data Sheet斷定系爭產品之
功能,進而推論文義侵害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6 ,是明
顯之客體比對錯誤。況「SP37」晶片本非被告翔鑫公司所
產製,而係由Infineon所製造,此由原告聲請保全證據所
提出之系爭產品之紙本規格書為Infineon「SP37」之Data
Sheet(參原告聲證10),即
可證明。
2、系爭產品並未預先存有任何編碼程式,相當於「選擇複數
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之態樣
,此亦為原告所承認,系爭產品確實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
求項1 「選擇啟用」即「將複數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
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啟用」之文義範圍。
3、
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主張均等侵害,
惟既然原告已於舉發
歷程中自承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選擇啟用」即「將複數
編碼程式預先存於胎壓感測器中再選擇其一將之啟用」,
當不得將「選擇啟用」再擴張於如系爭產品之「選擇複數
編碼程式其中之一而將之載入胎壓感測器並啟用」態樣,
否則即有違
禁反言原則,其理自明。
(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亦無可
能落入均等範圍:
1、原告以系爭產品內晶片「SP37」之功能為解析系爭產品之
侵權依據,顯係客體比對錯誤,已如前述。
2、被告翔鑫公司僅係製造販賣「胎壓偵測器」,並未實施系
爭專利一請求項6 「以一處理裝置選取所需的啟用信號包
含編碼程式,將該啟用信號及編碼程式傳輸至一程式編碼
裝置,透過該程式編碼裝置與該胎壓感測裝置連通,將該
啟用信號及編碼程式載入該胎壓感測裝置之一儲存處理組
內」之技術特徵。是此,系爭產品當未侵害系爭專利一請
求項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3、系爭產品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處理裝置30」,亦當然不存
在所謂存在於該「處理裝置30」之「編碼程式」,更未有
所謂之「程式編碼裝置20」,此由本院保全證據程序 105
年8月3日所保全之系爭產品成品與半成品,以及出貨單與
發票即可明鑒。當無可能侵害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 之文義
(不侵害文義部分),
自不待言。
4、縱認系爭產品存有「處理裝置30」,然「處理裝置30」中
並未含有「編碼程式」(參原證10,第66頁第三點第1行
以下),則系爭產品之「處理裝置30」確實無須如系爭專
利一請求項6 之「處理裝置30」一般預先載有各式各樣之
編碼程式,是系爭產品之「處理裝置30」(實際上為一手
機)當得以較少之成本製作,並省去將「編碼程式」由「
處理裝置30」傳送之程序,系爭產品確實有其簡便、迅速
、低成本之特別考量,顯與系爭專利一之手段與功能迥異
,非屬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不構成均等侵害,至為明確
。
5、原告所提之鑑定意見書中清楚敘明:「肆、待鑑定物與申
請專利範圍第6 請求項之文義讀取分析:…待鑑定物與申
請專利範圍之技術構成不相符,應為不符合『文義讀取』
原則之情形」(原證10第54頁),原告之起訴依據既然為
該鑑定意見書,原告已「
自認」系爭產品文義上未落入系
爭專利一請求項6。
6、再退萬步言,系爭產品並未於我國實施,系爭專利一請求
項6 之所有技術特徵,當不構成文義或均等侵害。
(四)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5 之文義及均等範
圍:
1、原告以系爭產品內晶片「SP37」之功能為解析系爭產品之
侵權依據,顯係客體比對錯誤,已如前述。
2、系爭產品根本不存在「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亦
不存在「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與另一連接端物理上
電信連接」之情況,故系爭產品顯然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
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根本不包含「設
定工具」,甚且未於我國完整實施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
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二之
共同侵權責任可言。
3、被告翔鑫公司僅係製造「胎壓偵測器」,當未實施系爭專
利二請求項5 「將一空白胎壓偵測器採有線連接的方式以
該偵測器上之一通用型輸出輸端組與該設定工具上的該通
用型輸出輸入端組電信連接,透過設定工具選取所需的通
訊程式,再將通訊程式傳輸到該空白胎壓偵測器內,該通
訊程式會被儲存在該空白胎壓偵測器內所建置的快閃記憶
體內,在下載完成後將設定工具與胎壓偵測器分開,該空
白胎壓偵測器便完成設定可供使用」之技術特徵。是此,
系爭產品當未侵害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毫無疑義。
4、系爭產品本即未落入「更正前」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邏
輯上不可能落入「更正後」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此等較小
之申請專利範圍。又「更正後」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主要
更正部分為「係利用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設定工具」,
顯屬引用記載形式,故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之解釋,當須
包含系爭專利二請求項4 「設定工具」之所有技術特徵。
而系爭產品本不包含「設定工具」,而僅有「胎壓感測器
」,故當無可能侵害「更正後」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引用
請求項4 「設定工具」記載形式之技術特徵。且原告於歷
次書狀均「未曾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4
,足證原告自己亦已承認系爭產品不侵害「更正後」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5 引用請求項4 「設定工具」記載形式之技
術特徵。
5、需特予說明者,原告一再以系爭產品之「電路圖」主張系
爭產品有所謂之「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然被告
等已一再說明,被告等不論係433MHz或315MHz之胎壓感測
器電路均無不同,並未如系爭專利二,需有不同之電路走
向(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有無與其他端子電信連接
),更可證實系爭產品PIN6並非「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
接端」,方為可採。
(五)損害賠償額:
1、原告於起訴狀提出原證14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3%
),並依此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惟
嗣又主張欲以系爭產品
之銷售額作為損害賠償額,不僅不符合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之意旨,且
違背原告先前自認被告翔鑫公司淨利率僅為13% 之主張,
當無可採。
2、又原告空言主張被告翔鑫公司應依專利法第97條第2 項規
定賠償3 倍之損害金額,卻未舉證證明被告翔鑫公司有何
侵權故意,此主張亦無理由。
(六)聲明:
1、
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
本件不爭執事項(參本院卷二第101頁):
1、原告為系爭專利一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7年3月1日至
115年10月19日止。
2、原告為系爭專利二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4年3月11日
至120年1月18日止。
3、被告翔鑫公司有製造、銷售系爭產品。
四、本件爭點如下(參本院卷二第188 至190、249頁):
(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1、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及請求項6中之「特定」一詞之文義?
2、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之文義?
3、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選擇啟用」之文義?
(二)106年4月20日更
正本是否可准予更正?
(三)專利侵權部分:
1、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3、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4、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四)專利有效性部分:
1、關於系爭專利一有效性爭點:
⑴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是否有不明確,且未載明必要技術
特徵而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4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條第2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一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有無法
據以實施之情形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⑵被證8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
⑶被證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⑷被證10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⑸被證9及被證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6不具進步性?
⑹被證10及被證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 1
、6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1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
2、關於系爭專利二有效性爭點:
⑴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5之是否有不明確,且未載明必要技
術特徵而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4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二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有無
法據以實施之情形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⑵被證8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
⑶被證13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一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
⑸被證13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⑹被證13、被證14及被證1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1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不具新穎性及進
步性?
⑻被證19與被證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不
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⑼被證19與被證13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
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⑽系爭專利一與被證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
項5不具進步性?
⑾系爭專利一與被證13至1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⑿系爭專利一與被證8 、20至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⒀系爭專利一與被證13至15、20至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⒁被證19與被證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不
具進步性?
⒂被證19與被證13至1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請求
項5不具進步性?
⒃被證19與被證8 、20至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二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⒄被證19與被證13至15、20至2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一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一所欲解決的問題:
胎壓感測器係裝設於輪胎內部用於檢測輪胎內部氣體壓力
與溫度等數值並且透過該胎壓感測器內所設置的發射裝置
將壓力或溫度等數值傳輸至顯示處理器,以使不論是汽車
或是機車的駕駛人可以由顯示器上所顯示的數值清楚得知
目前輪胎壓力正確數值的設備。就現有市面上的胎壓感測
器來看,由於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各家廠牌不同年代
的車種都有各家的編碼程式及編碼方式,並且由於各家的
胎壓感測器於製成時就已同時的將自己廠牌所有之編碼程
式燒製固定於胎壓感測器內,換言之,該胎壓感測器內之
程式是無法再做編輯、修改或做任何的更動,所以不同廠
牌或同廠牌不同年代、車款的胎壓感測器產品也就不能夠
共用,所以也就造成了裝備者與維修者必須找到相符合的
產品才能夠安裝使用,這在裝備、維修以及庫存備料上都
是一大困擾(參本院卷一第1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一說明書
[先前技術]段)。
2、系爭專利一之技術手段:
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
系統及方法,藉此可以使不同廠牌的汽車或機車能夠使用
相同的產品,以改善傳統產品所造成維修及庫存備料上的
問題。為達成上述目的,本發明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
置系統及方法,其方法係取一
未被啟用的胎壓感測裝置,
然後由一處理裝置選取特定啟用信號,將啟用信號傳輸至
一程式編碼裝置,透過程式編碼裝置啟用胎壓感測裝置,
使胎壓感測裝置可執行特定的編碼程式,進而可與外部特
定的監控裝置電信連通。
3、系爭專利一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4、系爭專利一申請專利範圍:
依起訴狀及原證10之侵害鑑定分析報告,原告主張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而前開請求項文字分別如
下:
⑴請求項1:
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包含有:
一胎壓感測裝置,該胎壓感測裝置包含有:
一感測器,用以感測輪胎內部的氣壓與溫度;
一接收器,用以接收外部所傳來的訊號;
一儲存處理組,該儲存處理組並與該感測器及接收器連接
,用於儲存軟體程式及接收處理感測器與接收器所傳來的
訊號;
一發射器,與該儲存處理組連接,用以將儲存處理組所傳
來的訊號以無線的方式發送至外部的監控裝置;
一電源組,與該感測器、接收器、儲存處理組及發射器連
接,用以提供該胎壓感測裝置所需的電力;
該胎壓感測裝置可透過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選擇
啟用特定的編碼程式,使該胎壓感測裝置執行特定的編碼
程式,以符合特定外部監控裝置之編碼需求,而可與該監
控裝置電信連通。
⑵請求項6:
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之方法,其方法為:
取一設有通用程式而未載入編碼程式之未啟用胎壓感測裝
置,然後以一處理裝置選取所需的啟用信號包含編碼程式
,將該啟用信號及編碼程式傳輸至一程式編碼裝置,透過
該程式編碼裝置與該胎壓感測裝置連通,將該啟用信號及
編碼程式載入該胎壓感測裝置之一儲存處理組內,使原本
未被啟用的胎壓感測裝置被啟用並執行特定編碼程式,而
可與特定的監控裝置連通。
(二)系爭專利二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二所欲解決的問題:
為能瞭解車輛的狀態以及確保行車的安全性,車輛會在輪
胎內裝設胎壓偵測器來檢測輪胎的壓力及溫度等數值,提
供給駕駛人作為參考。而一般的胎壓偵測器其內部的控制
通訊程式都是在製造時就直接燒錄存在偵測器的內部,可
是在產品製造出廠之後一直到產品真正的安裝於輪胎上使
用這之間可能相隔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有可能長達好幾個
月,在這期間燒錄在偵測器內的程式是固定而無法變動的
,換言之,若控制通訊程式在後續有新的版本時已出廠的
胎壓偵測器並不能使用這個新的版本(參本院卷一第25頁
反面之系爭專利二說明書[先前技術]段)。
2、系爭專利二之技術手段:
⑴本發明之目的在於提供一使用簡單,設定操作容易而且不
易出錯之空白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
⑵為達成上述的目的,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空白胎壓偵測器及
其設定方法,其中該空白胎壓偵測器包含有:一殼體,一
端設有一氣門嘴,另一端設有複數個連接端,該殼體內設
有一電路板,該電路板上設有一壓力感應器、一溫度感應
器、一加速度感應器,一類比數位轉換器與該壓力感應器
、一溫度感應器、一加速度感應器電信連接,一嵌入式微
控制器模組,與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以及該類比數位轉
換器電信連接,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內包含有快閃記憶
體(Flash ),微控制器核心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
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並電信連接一低頻接收器(LF Rec
eiver)以及一傳輸器(Transmitter)。
⑶而本發明之空白胎壓偵測器設定方法為:將一空白胎壓偵
測器採有線連接的方式以該偵測器上之一通用型輸出輸入
端組與一設定工具上的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電信連接,
透過設定工具選取所需的通訊程式,再將通訊程式傳輸到
該空白胎壓偵測器內,該通訊程式會被儲存在該空白胎壓
偵測器內所建置的快閃記憶體內,在下載完成後將設定工
具與胎壓偵測器分開,該空白胎壓偵測器便完成設定可供
使用。
⑷發明之空白胎壓偵測器在進行連線下載通訊程式設定時如
果發生硬體連接錯誤時,以本發明所提供的五個連接端之
結構,該設定工具會偵測到錯誤而由蜂鳴器43發出警示。
例如要載入設定315MHz的胎壓偵測器的通訊程式卻誤連接
成433MHz的胎壓偵測器時,該設定工具會檢測到錯誤而發
出警示並且於顯示器上顯示錯誤訊息。
⑸本發明的優點在於該空白胎壓偵測器是在要安裝使用時才
載入通訊程式,而通訊程式的版本又可以透過網路更新,
所以在胎壓偵測器中所安裝的都會是最新版本的通訊程式
,因此不論胎壓偵測器的製造日期是何時,都不會有通訊
程式是舊版或新版的問題。其次是被載入胎壓偵測器的通
訊程式會被儲存在快閃記憶體內,而儲存在快閃記憶體內
的資料不會因斷電而消失,所以通訊程式也不會因為更換
電池而消失。再者,本發明使用了不同於一般產品的五個
連接端的設計,可以做為不同頻率切換與預警,這也是一
般產品所沒有的優點。
3、系爭專利二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4、系爭專利二申請專利範圍:
依起訴狀及原證11之侵害鑑定分析報告,原告主張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5 之範圍。系爭專利二於106
年4 月2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智慧局於106年7月18日准予更正在
案,且經
兩造同意(參本院卷二第188 頁)本案以更正後
之請求項內容,作為侵權及有效性之比對基礎,更正後之
請求項5係引用了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二更正後
請求項1、4、5之內容分別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空白胎壓偵測器,包含有:一殼體,一端設有一氣門
嘴,另一端設有複數個連接端,該殼體內設有一電路板,
該電路板上設有一壓力感應器、一溫度感應器、一加速度
感應器,一類比數位轉換器與該壓力感應器、溫度感應器
、加速度感應器電信連接,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與一
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以及該類比數位轉換器電信連接,該
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內包含有快閃記憶體,微控制器核心
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並電信
連接一低頻接收器以及一傳輸器;該殼體上設有五個連接
端,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與該五連接端電信連接,該五
連接端分別為電源控制(power management)、接地(gr
ound)、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程式資
料(program data)以及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的五個連接
端,其中該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
端子電信連接。
⑵請求項4:
一種胎壓偵測器之設定工具,該設定工具包含有一電路板
,該電路板上設有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該模組包含有
記憶體,微控制器核心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該微控
制器模組電信連接一傳輸器、一433MHz接收器、一315MHz
接收器、一USB 埠、一鍵盤、一顯示器、一蜂鳴器以及一
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包含有五連
接端,該五連接端分別為電源控制(power management)
、接地(ground)、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
)、程式資料(program data)以及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
的五個連接端。
⑶請求項5:
一種空白胎壓偵測器的設定方法,係利用如請求項第4 項
所述之設定工具,其設定方法為:將一空白胎壓偵測器採
有線連接的方式以該偵測器上之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與
該設定工具上的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電信連接,透過設
定工具選取所需的通訊程式,再將通訊程式傳輸到該空白
胎壓偵測器內,該通訊程式會被儲存在該空白胎壓偵測器
內所建置的快閃記憶體內,在下載完成後將設定工具與胎
壓偵測器分開,該空白胎壓偵測器便完成設定可供使用。
(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及照片如附圖三所示。
(四)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相關引證):
1、被證8之技術內容如附圖四所示。
2、被證9:
⑴被證9之技術內容:
一種胎壓偵測系統,說明書[第1欄第67行至第2欄第5行]
揭示輪胎狀態感測系統包括一電池、至少一個感應器與電
池電路連接、一個可編程處理器與電池電路連接、一個發
射器與電池電路連接,及一與處理器電路連接之拾波線圈
。【The tire condition monitoring device includes
a battery, at least one sensor in electrical circu
it with the battery, a programmable microprocessor
in circuit with the battery, a transmitter in circ
uit with the battery and a pick-up coil in electri
cal circuit with the microprocessor.】。說明書〔第
4 欄第33至36行〕揭示該感測裝置16包括一環氧樹脂玻璃
所製作之蝕刻電路板,以容納各種元件,包括一長效鋰電
池、各種感應器(包含壓力與溫度感應器)...【The mon
itoring device 16 is comprised of an etched circui
t board made of epoxy glass to hold various compon
ents including a long-life lithium battery,variou
s sensors (including pressure and temperature sen
sors)…】。說明書〔第4 欄第37至39行〕揭示感應線圈
不需要來自電池之電力,且可接收來自手持發射器12之訊
號。【The inductive coil needs no power from the
battery and receives signals sent from the hand-he
ld transmitter 12.】。說明書[第4欄第39至42行] 揭示
處理器處理來自感應器與手持發射器之訊號,並儲存系統
的數據資料與演算法。【The microprocessor processes
the electrical signals from the sensors and hand-h
eld transmitter 12 and stores data and the algorit
hm of the system.】。說明書[第4欄第46至47行]揭示該
發射器發送資訊到接受器/顯示單元18。【The transmit
ter signals information to the receiver/display un
it 18.】。說明書〔第4 欄第53至55行〕揭示此識別碼被
編程至感應裝置16的記憶體中,所以不再需要人為讀取標
籤。【This identification code is programmed into
the memory of the monitoring device 16 so that no
man readable labels are necessary.】。說明書〔第4
欄第61至63行〕揭示安裝後,使用如上述之手持發射器12
指定一個輪胎位置,以啟用感測裝置16。【After instal
lation,the monitoring devices 16 are activated by
assigning a tire position using the hand-held tran
smitter 12 as described above.】,說明書〔第5 欄第
40至42行〕揭示壓力與電池量代表氣壓與目前電池測定之
量,均儲存於記憶體中... 【The pressure and battery
levels represent atmospheric pressure and current
battery level measurements which are stored in mem
ory …】。說明書〔第5 欄第51至57行〕揭示驗證從該手
持發射器杖134 接收到之輸入資訊後,該感測裝置進入一
杖輸入例行程序136。參考圖7 ,該杖輸入例行程序136包
括首先將該感測裝置從其休眠睡眠狀態138 喚醒,然後手
持發射器之杖命令碼被讀出並生效140、142。【After ve
rifying that the input received was from the hand-
held transmitter wand (134),the monitoring devi
ce 16 enters a wand input routine(136).With refe
rence to FIG. 7 ,the want input routine(136)in
cludes the first waking the monitoring device from
its dormant sleep state (138). The hand-held tra
nsmitter wand command code is then read and valida
ted(140 and 142).】。說明書〔第8欄第44至47行〕揭
示該機械感應器406 傳導電力給一編碼器408 ,該編碼器
提供一車輛特定編碼數據流給一發射器,以傳輸到該車輛
駕駛室內的接受器/顯示單元18。【the mechanical sen
sor 406 conducts power to an encoder 408 which del
ivers a vehicle specific coded data stream to a tr
ansmitter 410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receiver/dis
play unit 18 within the cab of the vehicle.】。
⑵被證9之圖示:如附圖五所示。
3、被證10:
⑴被證10之技術內容:
一種遠端胎壓偵測系統之裝置及方法,說明書〔第1 欄第
53至55行〕揭示本發明是關於一種易於編程的改良式遠端
輪胎壓力感測系統。【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direc
ted to an improved remote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which is readily programmable. 】。說明書〔
第1 欄第55至58行〕揭示於此介紹,在一實施例中,每一
個胎壓感測器包括一開關,此開關因偵測到附近驅動器之
相對低頻訊號而啟動。【By way of introduction only
,in one embodiment ,each tire monitor includes a
switch which is activated by detection of a relati
vely low frequency signal transmitted from a nearb
y exciter.】。說明書〔第1 欄第63至65行〕揭示驅動器
可以是人為操作或自動控制,允許自動胎壓感測器位置編
程。【The exciter may be manually operable or auto
matically controlled,which permits automatic tire
pressure monitor position programming.】。說明書〔
第3 欄第15至26行〕揭示在蒐集每個輪胎感測器之識別與
位置資訊後,驅動器16傳送資訊至接收單元14。較佳的情
況為,數據通信是通過實線數據連結,該實線數據連接係
使用下載連結電路28。此一實線連結較佳之情況係臨時連
接的,譬如簡單地將驅動器16連結接收單元14。另一較佳
之情況為,係以無線連接方式連接驅動器16與接收單元14
。為儘量減少干擾與串擾,實線連接較
適於在工廠進行,
在該處,輪胎感測器與驅動器之間的其他無線電頻傳輸亦
在進行。【After collecting identification and posi
tion information for each of the tire monitors,th
e exciter 16 communicates the information to the
receiving unit 14.Preferably,the data communicati
on is over a hard-wired data link using the downlo
ad link circuit 28. This hard-wired link is prefer
ably a temporary connection made,for example ,by
briefly connecting the exciter 16 to the receiving
unit 14. Alternatively,a wireless link may be mad
e between the exciter 16 and the receiving unit 14
. The hard wire connection may be preferable in a
factory ,where other radio frequency transmission
s from tire monitors and exciters are occurring,in
order to minimize interference and crosstalk. 】。
說明書〔第3 欄第39至41行〕揭示輪胎感測器12包含一感
測器32、一控制器34、一高頻發射器迴路36、一電池38、
一移動檢測開關40及一接收器迴路42。【The tire monit
or 12 includes a sensor 32,a controller 34 ,a hi
gh frequency transmitter circuit 36 ,a battery 38
,a motion detector switch 40 and a receiver circu
it 42.】。說明書〔第3 欄第45至49行〕揭示在圖示實施
例中,感測器32係一壓力感測器,偵測輪胎之氣壓並產生
代表氣壓之訊號。然而,其他輪胎之特徵易得被偵測,如
輪胎之溫度或輪胎之
旋轉數。【In the illustrated emb
odiment ,the sensor 32 is a pressure sensor which
detects the air pressure of the tire and produces
a sig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air pressure. Howev
er,other tire characteristics may be detected,su
ch as tire temperature or number of rotations of
the tire.】。說明書〔第4欄第1至2行〕揭示電池38提供
輪胎感測器12之操作電源。【The battery 38 provides
operating power for the tire monitor 12.】。說明書
〔第4 欄第9 至11行〕揭示接收器迴路42係配置以回應一
相對低頻訊號如胎壓感測12之啟動訊號。【The receiver
circuit 42 is configured to respond to a relatively
low frequency signal as the activation signal for
the tire monitor 12.】。說明書〔第4 欄第40至49行〕
揭示較高壓之V2係作為啟用訊號,且是提供予控制器34(
圖3 )之數位電路。為回應高壓,控制器34傳送數位數據
至高頻發射器迴路36。該數位數據可包括,譬如,胎壓感
測器12之辨識資訊、胎壓數據及其他數據如功能碼、電池
存量指示等等。該高頻發射器迴路36啟動無線電頻傳輸(
如315MHz)以傳輸數據。【The high level at V2 is us
ed as an activation signal and is supplied to digi
tal circuitry of the controller 34(FIG.3).In res
ponse to the high level ,the controller 34 sends
digital data to the high frequency transmit circuit
36. The digital data may include,for example ,id
entification information for the tire monitor 12,
tire pressure data and other data such as a functi
on code ,a battery level indication,etc.The high
frequency transmit circuit 36 initiates a radio fr
equency(e.g.315 MHz) transmission to convey the
data.】。說明書〔第4欄第58至61行〕揭示因此,在一實
施例中,驅動器提供一個相對低頻之訊號作為啟動訊號。
為回應之,輪胎感測器以一相對高頻之訊號傳送輪胎感測
資訊。【Thus,in one embodiment ,the exciter prov
ides a relatively low frequency signal as an activ
ation signal. In response ,the tire monitor commu
nicates tire monitor information using a relatively
high frequency signal.】。
⑵被證10之圖示:如附圖六所示。
4、被證11及其技術內容:
一種使RFID技術對遠程控制進行編程之技術。說明書[第1
欄第52至54行] 揭示一種方法是尋找容易編程一遠端控制
裝置來操作各種所選電子消費設備。【A method is soug
ht for easily programming a remote control device
to operate various selected electronic consumer de
vices.】」。說明書[ 第2 欄第39至53行] 揭示「另一個
例子,無法控制電子消費設備之特定代碼集並不儲存在遠
端控制裝置。相反地,特定代碼集係儲存於RFID發射器上
。同樣地,RFID讀取器詢問該RFID發射器,RFID發射器使
用由RFID讀取器所傳來能量而供電迴路以產生編程訊號。
與電子消費設備有關之特定代碼集之代碼數據經由 RFID
發射器調配至編程訊號上,代碼集數據包括對應於電子消
費設備功能之代碼集關鍵數據。位在遠端控制裝置之RFID
讀取器收取編程訊號,並擷取代碼集關鍵數據,使用該代
碼集關鍵數據以產生運作訊號。【In another example,
the particular codeset that is usable to control
the electronic consumer device is not initially
stored on the remote control device. Instead,the
particular codeset is stored in the RFID transpon
der. Again,the RFID reader interrogates the RFID
transponder and the RFID transponder uses energy
conveyed by the RFID reader to power circuitry tha
t generates a programming signal.Codeset data of
the particular codeset associated with the electro
nic consumer device are modulated onto the program
ming signal by the circuitry in the RFID transpond
er. The codeset data include codeset key data that
correspond to a function of the electronic consume
r device. The RFID reader in the remote control de
vice receives the programming signal,extracts the
codeset key data,and uses the codeset key data to
generate an operational signal. 】」。
5、被證11及其技術內容:
一種使RFID技術對遠程控制進行編程之技術。說明書[第1
欄第52至54行] 揭示一種方法是尋找容易編程一遠端控制
裝置來操作各種所選電子消費設備。【A method is soug
ht for easily programming a remote control device
to operate various selected electronic consumer de
vices.】」。說明書[第2欄第39至53行] 揭示「另一個例
子,無法控制電子消費設備之特定代碼集並不儲存在遠端
控制裝置。相反地,特定代碼集係儲存於RFID發射器上。
同樣地,RFID讀取器詢問該RFID發射器,RFID發射器使用
由RFID讀取器所傳來能量而供電迴路以產生編程訊號。與
電子消費設備有關之特定代碼集之代碼數據經由RFID發射
器調配至編程訊號上,代碼集數據包括對應於電子消費設
備功能之代碼集關鍵數據。位在遠端控制裝置之RFID讀取
器收取編程訊號,並擷取代碼集關鍵數據,使用該代碼集
關鍵數據以產生運作訊號。【In another example,the
particular codeset that is usable to control the
electronic consumer device is not initially stored
on the remote control device.Instead,the particul
ar codeset is stored in the RFID transponder.Again
,the RFID reader interrogates the RFID transponder
and the RFID transponder uses energy conveyed by
the RFID reader to power circuitry that generates
a programming signal.Codeset data of the particular
codeset associated with the electronic consumer de
vice are modulated onto the programming signal by
the circuitry in the RFID transponder.The codeset
data include codeset key data that correspond to a
function of the electronic consumer device. The RF
ID reader in the remote control device receives the
programming signal,extracts the codeset key data
,and uses the codeset key data to generate an ope
rational signal.】」。
6、被證13:
⑴被證13之技術內容:
一胎壓偵測器產品說明書,〔第1頁第1段〕揭示MPXY8300
系列是一個20-pin的感應器,可應用於偵測胎壓與溫度。
其包含壓力、溫度及2 軸加速感應器,一微處理器,及一
射頻輸出,均位於一單封裝中。【The MPXY8300 Series
is a 20-pin sensor for use in applications that mo
nitor tire pressure and temperature. It contains
the pressure,temperature and 2-axis accelerometer
sensors ,a microcontroller ,and an RF output all
within a single package.】。
⑵被證13之特徵(參本院卷一第373頁):
①壓力感應器有信號介面至類比數位轉換器10【Pressure
sensor with signal interface to ADC10】
②溫度感應器有信號介面至類比數位轉換器10【Temperat
ure sensor with signal interface to ADC10】
③Z 與X 軸加速感應器有信號介面至類比數位轉換器10…
【Z- and X-axis accelerometers with signal inter
face to ADC10…】
④4 通道、10位元類比數位轉換器【4-channel, 10-bit
analog-to-digital converter 】
⑤4 通用型輸出輸入連接端具有上拉電阻/下拉電阻及喚
醒中斷【4 GPIO pins with optional pull-ups/pull-
downs and wake-up interrupt】
⑥8位元微控制器【8-bit MCU】
- S08核心【S08 Core with SIM】
- 8K記憶體【8K FLASH】
- 32位元、低電參數暫存器【32-byte, low power,
parameter registers 】
⑦辨差輸入低頻偵測器/解碼器【Differential input
LF detector/decoder】
⑧內部315/434 頻率射頻發射器【Internal 315/434 MHz
RF transmitter】
⑶被證13之圖示:如附圖七所示。
7、被證14:
⑴被證14之技術內容:
①BKGD連接端之主要功能為主動背景模式命令及資料傳輸
之雙向序列通訊…此外,此連接端要求一時間同步回應
脈衝,允許一主開發工具去判定正確的時鐘脈衝頻率,
以背景除錯序列通訊【The primary function of this
BKGD pin is for bidirectional serial communicati
on of active background mode commands and data
transfer. …Additionally,this pin requests a ti
med sync response pulse ,allowing a host develo
pment tool to determine the correct clock freque
ncy for background debug serial communications.
】(參本院卷一第377頁反面至378頁)
②背景除錯控制器命令由一主機序列地傳送至目標S08 或
RS08微處理器之BKGD連接端。【Background Debug Con
troller (BDC )commands are sent serially from
a host computer to the BKGD pin of the target S0
8 or RS08 MCU.】(參本院卷一第378頁)
③BKGD連接端之主要功能為主動背景模式命令及資料傳輸
之雙向序列通訊。當重置時,此連接端用於選擇啟動主
動背景模式或啟動使用者之應用程式。【The primary
function of this BKGD pin is for bidirectional
serial communication of active background mode
commands and data transfer. During reset, this
pin is used to select between starting in active
background mode and starting the user's applicat
ion program.】(參本院卷一第378頁)
④接著,設定程式碼型態、程式名稱及位置,如並沒有檔
案須加入且並不想使用裝置安裝工具,則按下" 結束"
…一但你已寫入程式且開始進行除錯,執行該等檔案且
編程之。【Then set the code type,project name
and location. If there are no files to add and
you do not want to use the device initialization
tools ,then press "Finish".…Once you have writ
ten code and are ready to start debugging ,make
the file and then compile.】(參本院卷一第379 頁
)
⑤藉由S08 及RS08背景除錯控制器模式,USBSPYDER08 可
以一迅速且簡單之方式將晶片板上之快閃記憶體及其他
記憶體編程。【By relying on the S08 and RS08 bac
kground debug controller(BDC )module,the USBS
PYDER08 enables a fast and easy way to program
the on-chip flash and any other memories. 】(參
本院卷一第379頁)
⑵被證14之圖示:如附圖八所示。
8、被證15及其技術內容:
一種將數據從胎壓偵測工具傳送到遠程輸出裝置,例如打
印機之裝置和方法,說明書第[0011]段揭示「此外,新胎
壓偵測器會需要新的觸發程序,且該傳統工具應定期更新
新的軟體包括新的觸發程序…⑵第一通訊線之第一端手動
地被插入內部通訊埠;⑶第一通訊線之第二端則被插入一
邊程介面模組…⑺適當的軟體被下載至胎壓偵測工具;⑻
兩通訊覽線均分開連接。【Additionally,new tire sen
sors may require new triggering procedures,and
the conventional tool should be regularly updated
with new software containing the new triggering
procedures. …⑵the first end of a first communica
tion line is manually inserted to the internal com
munication port;⑶the second end of the first comm
unication line is inserted into a programming inte
rface module(PIM ); ... ⑺appropriate softw are
is downloaded to the pressure monitoring tool ; ⑻
both communication cables and are disconnected;】
9、被證19:
⑴被證19之技術內容:
一種胎壓顯示裝置,其中圖1 及圖2 揭示具有Monitor
(16) 、Sensor(28)、Receiver(34)、Controller
(32) 、Transmitter (30)與Battery 之胎壓感測裝
置、感測器、接收器、儲存處理組、發射器以及電源組等
元件;說明書第[0025]段揭示「基於相同考量,除了無線
的配置之外,接收器(34)也可提供一位於控制器(32)
上或是與其連接的傳輸埠口,以便接收由外部介面(40)
傳遞而來、經由暫時有線之連接所傳遞的程式訊號(36)
」;說明書第[0026]段揭示其程式訊號(program signal
,36)可使控制器(controller,32)於多個所儲存的製
造商程式碼(manufacturers' codes)中選擇其中之一來
運作;說明書第[0027]段揭示發射器(transmitter ,30
)是根據製造者程式碼所指示的格式來發射訊號,說明書
第[0028]段揭示「或者,除了儲存多個製造商程式碼之外
,控制器(32)也可用來儲存單一特定的、經由程式訊號
所接收的製造商程式碼,於此情況下,控制器(32)可先
儲存一基本程式碼,而一傳遞至接收器(34)之程式訊號
(36),像是技術人員透過遠端傳輸器(38)或是外部介
面(40)所傳遞者,則是包含了一供儲存於控制器(32)
中的特定製造商程式碼」。
⑵被證19之圖示:如附圖九所示。
(五)技術爭點分析:
1、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6中之「特定」一詞之文義:
⑴查系爭專利一說明書第4 頁[ 發明內容] 記載「本發明之
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方
法,藉此可以使不同廠牌的汽車或機車能夠使用相同的產
品,以改善傳統產品所造成維修及庫存備料上的問題。為
達成上述目的,本發明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
方法,其方法係取一未被啟用的胎壓感測裝置,然後由該
處理裝置選取符合特定廠牌啟用信號,將該啟用信號傳輸
至該程式編碼裝置,透過該程式編碼裝置啟用該胎壓感測
裝置,使該胎壓感測裝置成為符合特定編碼程式的感測裝
置,進而可與外部特定的監控裝置電信連通」。
⑵由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記載「選擇啟用特定的編碼程式,
使該胎壓感測裝置執行特定的編碼程式,以符合特定外部
監控裝置之編碼需求,而可與該監控裝置電信連通」。
參
酌說明書之記載,請求項所界定之「特定」的編碼程式係
指在市面上多種汽車或機車廠牌之中,由使用者「選定」
其中一種配合使用胎壓感測裝置之廠牌,當特定其中一種
廠牌後,即可選定啟用對應於該廠牌的編碼程式使特定廠
牌的外部監控程式作為監控。請求項所記載之「特定的編
碼程式」、「特定外部監控程式」之「特定」一詞應解釋
為「選定」之意思。
2、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之文義?
由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記載「…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
與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與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以及
該類比數位轉換器連接…該殼體上設有五個連接端,該通
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與該五連接端電信連接,該五連接端分
別為電源控制(power management)、接地(ground)、
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程式資料(prog
ram data)以及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的五個連接端,其中
該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電信
連接。」再者,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五至六圖及說明書
第7頁第2段記載「如第五圖及第六圖所示,為本發明315M
Hz空白胎壓偵測器與433MHz空白胎壓偵測器連接於設定工
具時之示意圖。本發明之空白胎壓偵測器採有線的方式以
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19與該設定工具30上的通用型輸出
輸入端組44電信連接…」,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記載「而
如第七圖所示,本發明之空白胎壓偵測器在進行連線下載
通訊程式設定時如果發生硬體連接錯誤時,以本發明所提
供的五個連接端之結構,該設定工具會偵測到錯誤…」,
故由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文字記載及該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對該名詞的認知,「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係指與一嵌
入式微控制器模組電性連接,其接腳可以供使用者由程式
控制自由使用,該輸出輸入端組與設置在該胎壓偵測器殼
體上,具有五個連接端電性連接以傳輸信號的連接端組。
另,參酌說明書內容可知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可用
來與設定工具上相對應端組對接以傳輸信號的連接端組,
且適用於頻率為315MHz與433MHz之胎壓偵測器。
3、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選擇啟用」一詞之文義?
⑴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記載「胎壓感測裝置可透過外部有線
或無線的信號控制,『選擇啟用』特定的編碼程式,使該
胎壓感測裝置執行特定的編碼程式,以符合特定外部監控
裝置之編碼需求,而可與該監控裝置電信連通」,由請求
項文字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胎壓感測裝置係
可透過一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來「選擇並啟用」一
與外部監控裝置之編碼需求相符合之特定的編碼程式,以
使該胎壓感測裝置可與該監控裝置電信連通。兩造針對系
爭專利一請求項1 中記載「選擇啟用」一詞之解釋有爭執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一說明書載明:該胎壓感測裝置啟
用方式有二種,若胎壓感測裝置內已載入通用程式以及所
有廠家之編碼程式,則選取一特定之編碼程式來啟用。若
該胎壓感測裝置內未存有編碼程式,則由處理裝置選取一
個特定編碼程式載入後啟用…請求項1 並未限定該胎壓感
測裝置內一定要存有複數編碼程式…系爭產品雖然內部未
存在特定編碼程式,但是系爭產品在設定的過程中一樣是
選取一特定編碼程式後載入胎壓偵測器然後啟用,使該胎
壓偵測器可以成為符合某一特定車廠通訊格式之胎壓偵測
器,故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1 」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2至
13頁),亦即由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記載及參酌系爭專
利說明書之內容,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應涵蓋說明書之兩
個實施態樣。被告等則抗辯: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系爭
專利國外對應案、被證17、18之申請歷史檔案,原告強調
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在於「預先載入通用軟體
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事後再選取某一編碼程式,確實
係限定「選取、啟用(原存在胎壓感測器之編碼程式)」
,而不包括事後載入之部分等語(參本院卷二第73頁)。
⑵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5 行至14行記載「該胎壓感
測裝置10可透過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選擇啟用一特
定編碼程式,或是再次的將編碼程式載入於該儲存處理組
13內,使該胎壓感測裝置內除了原本所設置的通用程式外
更加入特定的編碼程式,以符合特定之編碼需求。該可編
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方法還包含有:一程式編碼
裝置20,可與該胎壓感測裝置10電信連接,可以有線或無
線傳輸的方式傳遞一選擇及啟用訊號,或是再次的將編碼
程式載入於該胎壓感測裝置內並啟用該編碼程式。」可知
,系爭專利一之胎壓感測裝置之儲存編碼程式之方式有兩
種型式,其一為胎壓偵測器內已預先儲存通用程式以及所
有廠家的編碼程式,從中選擇其一並將其啟用,其二為若
原先儲存於胎壓偵測器的通用軟體或編碼程式
非特定編碼
程式,則可透過處理裝置及程式編碼裝置,再次從外部將
特定的編碼程式載入於儲存處理組中並啟用,故兩者屬於
不同之實施態樣,其一為從預先存入之多個編碼程式中選
擇其一將其啟用,另一種則為從外部載入一特定程式於胎
壓偵測器中,後者並無選擇之問題,故由系爭專利一請求
項1 記載「選擇啟用」應是指於該胎壓偵測器中已預先儲
存多個編碼程式,從中選擇其一進行啟用之態樣,並不應
包含設定時(事後)從外部載入一特定程式於胎壓偵測器
中之態樣。系爭專利雖於說明書中有揭示「選擇啟用」及
「(事後)載入」兩種實施態樣,
惟於請求項1 中僅記載
「選擇啟用」之第一種實施態樣,而未記載第二種從外部
「載入」之實施態樣,基於發明專利權以請求項記載的發
明為準,故該第二種實施態樣非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⑶另依據系爭專利於美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被證
1 ),其為一申請歷史檔案,亦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由該案請求項1 記載之內容「the tie monitor can be
controlled from outside by wire or wireless signal
to start a specific coding program(啟用一特定之編
碼程式)or upload a specific coding program (載入
一特定編碼程式)to the processor」可知,於該對應案
中之請求項1 中同時記載兩種實施態樣,亦
可佐證,系爭
專利一請求項1 之「選擇啟用」並不包含「事後載入」之
態樣。
⑷次查原告於系爭專利第00000000N01 舉發過程中,曾於舉
發答辯書陳述「如本案說明書第5 頁第15至18行所載,本
案發明之胎壓感測器之儲存處理組(13)『內部設有微處
理器及記憶體,…是將通用軟體以及所有廠家的編碼程式
皆儲存在內備用』,而當特定車廠所產製的車種要裝設新
(未被啟用)的胎壓感測裝置時,裝設者,…然後使該外
部設備輸出一對應該特定車種的啟用信號,再由該啟用信
號啟用先前已載入該胎壓感測裝置之所有廠家的編碼程式
之其中一對應該啟用信號的編碼程式,此處所謂的『該外
部設備發出一對應該特定車種的啟用信用(應為信號之誤
記)』即是請求項1 所謂的『外部有線或無線的信號』,
而所謂『對應該啟用信號的編碼程式』即是本案請求項 1
中所謂的『特定的編碼程式』」(參本院卷二第95頁即被
證17第3頁第6至16行),由該陳述,原告對於系爭專利一
請求項1 中之特定編碼程式為「對應該啟用信號的編碼程
式」,而啟用信號所啟用的程式為先前已載入該胎壓感測
裝置之所有廠家的編碼程式之其中一對應啟用信號的編碼
程式,故專利權人對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亦自認選擇啟用
為原先已預先儲存於胎壓偵測器中之多個編碼程式,從中
選擇其一進行啟用。
⑸另原告於舉發補充答辯書第三頁理由(二)針對舉發人所
提之證據2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主張
:1 、雖然通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為現有的產品
,但是從沒有人將通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全部放
入到一胎壓感測器的儲存處理組中…本案中將通用軟體以
及各廠家的編碼程式同時放入到一胎壓感測器的儲存處理
組中再透過挑選啟動而使胎壓感測器不再受限於單一車廠
的做法進步性明確。2 …證據2 並沒有說明或教示胎壓感
測器存有複數的編碼程式而可以由其中挑選一個出來執行
而成為符合特定廠牌的胎壓感測器,因此證據2 不能證明
本案不具進步性」(參被證18)。按,專利案自申請專利
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了克服審
查意見或舉發理由而對請求項之用語或技術特徵作出限縮
性解釋時,則該申請歷史檔案亦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原告於舉發答辯中為維護專利之有效性,主張系爭專利
一請求項1 之主要技術特徵係將通用軟體以及各廠家的編
碼程式同時放入到一胎壓感測器的儲存處理組中,再透過
挑選啟動而使胎壓感測器不再受限於單一車廠,且舉發證
據未揭示或教示系爭專利之該技術特徵,該等陳述均在強
調系爭專利係先於胎壓偵測器中預先存入複數的編碼程式
,再從中挑選其中之一啟動,使其執行而成為符合特定廠
牌的胎壓感測器。因請求項用語之解釋在專利審查及舉發
過程與侵權訴訟中應具有相同之含義,亦即申請專利範圍
不能在授權及維權過程中採用一種解釋,而在侵權訴訟中
針對被控侵權人又採用另一種解釋方式。由系爭專利一請
求項1 記載並參酌說明書之內容、系爭專利國外對應案之
申請專利範圍及原告於舉發過程之申請歷史檔案所為之陳
述可確認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選擇啟用」應解釋
為「於胎壓感測裝置已預先儲存的多個編碼程式,之後選
擇其中之一進行啟用」之態樣(第一實施態樣),而不包
含「啟用時始將編碼程式載入」,即「事後載入」之實施
態樣(第二實施態樣),故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⑹另,原告主張依據說明書第7頁第7至18行記載胎壓感測裝
置的啟用方式有二種,若胎壓感測裝置內已載入通用程式
以及所有廠家之編碼程式,則選取一特定之編碼程式來啟
用。若該胎壓感測器內未存有編碼程式,則由處理裝置選
取一個特定編碼程式載入後啟用,選取、載入、啟用是三
個動作,因此,不論是說明書中所述何種啟用方法,均先
選取一特定編碼程式再啟用,在請求項1 並未限定該胎壓
感測器裝置中一定要存有複數個編碼程式,由鑑定報告之
操作過程可知,系爭產品仍然選擇一特定編碼程式載入後
啟用,使該系爭產品可以符合特定車廠需求,…故系爭產
品應落入請求項1
云云(參本院卷二第12至13頁)。依原
告主張,由於請求項1 並未限定胎壓感測器中一定要存有
複數個編碼程式,故請求項1 之文義應包含胎壓感測器中
並未有特定編碼程式,而在事後載入之態樣(即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二實施態樣),
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之
上開指摘
內容係對於所列兩種實施態樣之裝置之對應啟用方法之說
明,雖然請求項1 中並未明確記載該胎壓感測裝置內一定
要存有複數編碼程式,依據前述內部證據內容可知,請求
項1 所記載「選擇啟用」的態樣,即指胎壓感測裝置內先
預存有複數編碼程式,從中選擇其一,其權利範圍並不包
含「事後載入」之態樣,故不得將權利範圍擴張至請求項
之文義所不及之範圍,故原告主張實不足採。
⑺另原告於106 年10月31日庭期之簡報資料主張:專利權人
對於請求項用語未作限縮性解釋,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及
專利維護過程從未說明「選擇啟用」係僅限於說明書中之
第一種實施例,而排除或放棄說明書中之第二種實施例,
舉發答辯中單純就第一種實施例與舉發證據進行比對說明
之行為,不能解釋為專利權人有意放棄第二種實施例云云
(參本院卷二第290 頁反面)。惟查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及被證1 之內部證據即可認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選擇啟
用」與「(事後)載入」分屬兩種不同實施態樣,且系爭
專利一請求項1 僅記載「選擇啟用」之技術特徵,由舉發
過程中專利權人之陳述內容亦僅強調「系爭專利係先於胎
壓偵測器中預先存入複數的編碼程式,再從中挑選其中之
一啟動,使其執行而成為符合特定廠牌的胎壓感測器。」
即選擇啟用之實施態樣,隻字並未提及「事後載入」之技
術特徵與證據間之比對,更可證明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
文字記載及專利權人之本意,該文義並不包含「事後載入
」之實施態樣,故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4、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拆解:
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8 個技術特徵
,分別為:技術特徵A1「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
統,包含有: 」;技術特徵B11 「一胎壓感測裝置,該胎
壓感測裝置包含有: 」;技術特徵B12 「一感測器,用以
感測輪胎內部的氣壓與溫度」;技術特徵B13 「一接收器
,用以接收外部所傳來的訊號」;技術特徵B14 「一儲存
處理組,該儲存處理組並與該感測器及接收器連接,用於
儲存軟體程式及接收處理感測器與接收器所傳來的訊號」
;技術特徵B15 「一發射器,與該儲存處理組連接,用以
將儲存處理組所傳來的訊號以無線的方式發送至外部的監
控裝置」;技術特徵B16 「一電源組,與該感測器、接收
器、儲存處理組及發射器連接,用以提供該胎壓感測裝置
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C1「該胎壓感測裝置可透過外部
有線或無線的信號控制,選擇啟用特定的編碼程式,使該
胎壓感測裝置執行特定的編碼程式,以符合特定外部監控
裝置之編碼需求,而可與該監控裝置電信連通」。
⑵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說明:
①技術特徵A1:系爭產品為一胎壓偵測器,此為兩造不爭
執,故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A1技術特徵
。
②技術特徵B11 :系爭產品之一胎壓偵測器具有一胎壓感
測裝置,該胎壓感測裝置包含有,此為兩造不爭執,故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B11技術特徵。
③技術特徵B12 :系爭產品具有一感測器,用以感測輪胎
內部的氣壓與溫度;此為兩造不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
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B12技術特徵。
④技術特徵B13 :系爭產品具有一接收器,用以接收外部
所傳來的訊號;此為兩造不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與系
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B13 相同之技術特徵。
⑤技術特徵B14 :系爭產品具有一儲存處理組,該儲存處
理組並與該感測器及接收器連接,用於儲存軟體程式及
接收處理感測器與接收器所傳來的訊號;此為兩造不爭
執,故系爭產品包含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B14相同之
技術特徵。
⑥技術特徵B15 :系爭產品具有一發射器,與該儲存處理
組連接,用以將儲存處理組所傳來的訊號以無線的方式
發送至外部的監控裝置;此為兩造不爭執,故系爭產品
包含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B15相同之技術特徵。
⑦技術特徵B16 :系爭產品具有一電源組,與該感測器、
接收器、儲存處理組及發射器連接,用以提供該胎壓感
測裝置所需的電力;此為兩造不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
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B16相同之技術特徵。
⑧技術特徵C1:系爭產品之胎壓感測裝置內部本身並未儲
存編碼程式(原告於民事準備(二)狀第2 頁理由(二
)之(一)之主張),由原證10鑑定報告第48頁分析說
明待鑑定物係以卡扣於一程式儲存裝置之凹槽內為接合
,使兩者之通用型輸入輸出端直接密合連接,而為一種
有線信號控制,並以一處理裝置(裝載有行動應用程式
之裝置,原證10第13頁下圖顯示為一手機)來選擇使用
者欲啟用車輛的特定廠牌型號之編碼程式,而後將該編
碼程式寫入系爭產品之儲存處理組(Embeded Microcon
troller )中,使得系爭產品可執行該選定之編碼程式
,並可以系爭產品之發射器以一無線天線組與外部監控
裝置進行電信連通。由上開操作流程可知,系爭產品之
胎壓偵測器於出廠時並未預先儲存複數個編碼程式,其
係啟用時(或事後)透過一手機選擇一特定的編碼程式
將其載入至胎壓偵測器中,系爭產品為「啟用時始將編
碼程式載入」,即「事後載入」之技術。依據前述對於
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選擇啟用」之
文義解釋為「於
胎壓感測裝置已預先儲存的多個編碼程式,之後選擇其
中之一進行啟用」之態樣,而不包含「啟用時始將編碼
程式載入」(即「事後載入」)之實施態樣。因此系爭
產品未具有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C1相同之技術特徵
。
⑨
綜上所述,由於系爭產品並未具有與系爭專利一請求項
1 相同之C1技術特徵,因此不符合文義讀取,故系爭產
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5、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專利權均等範
圍:
⑴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之該殼體上設有六個連接端,該通用
型連接端組與該六連接端電性連接,該六連接端分別為一
電源控(power management)(con1-1)、二接地(ground
)(con1-3)、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con
1-2)、程式資料(program data)(con1-5)、一頻率切換
與防誤控制端(con1-4),及外部供電(con1-6)、且原證18
之電路圖(依據ORO SRENSOR PCBA實體板TZ000 00 00 00
版本之走線圖)可見,con1-3與con1-4是連接在一起接地
,故系爭產品之con1-1至con1-5之五個連接端,與系爭專
利二請求項1 之定義相同(參本院卷二第127 頁);「接
點con1-4之功能,即用以與con1-3連接作為防誤之用」(
參本院卷二第168頁)云云。
⑵被告抗辯:系爭產品並非透過「外部硬體連接端」去作出
頻率偵錯之反應,而係透過「顏色」與「內部軟體」之方
式去確認頻率是否正確(參本院卷一第221 頁);系爭專
利二之特點在於「一獨立地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
,且「該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物
理電信連接」。簡單而言,若有物理電信連接者,即適用
433MHz,若沒有物理電信連接者,便適用315MHz(參本院
卷二第177 至178 、195 頁反面至196 頁反面)。然查,
系爭產品不論433MHz或315MHz,其電路圖均屬相同,並無
如系爭專利二上述433MHz或315MHz之不同區別,反可推知
系爭產品之CON1至4 確實並無「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之
功能,非屬「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等語。
⑶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拆解:
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個技術特徵,
分別為:技術特徵A1「一種空白胎壓偵測器,包含有:」
;技術特徵B11 「一殼體,一端設有一氣門嘴,另一端設
有複數個連接端,」;技術特徵B12 「該殼體內設有一電
路板,該電路板上設有一壓力感應器、一溫度感應器、一
加速度感應器,一類比數位轉換器與該壓力感應器、溫度
感應器、加速度感應器電信連接,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
,與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以及該類比數位轉換器電信連
接,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內包含有快閃記憶體,微控制
器核心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
並電信連接一低頻接收器以及一傳輸器;」;技術特徵B1
3 「該殼體上設有五個連接端,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與
該五連接端電信連接,該五連接端分別為電源控制(powe
r management)、接地(ground)、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 )、程式資料(program data)以及頻率
切換與防誤控制的五個連接端,」;技術特徵B14 「其中
該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電信連
接」。
⑷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說明:
①技術特徵A1:系爭產品為一空白胎壓偵測器,此為兩造
不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A1相
同之技術特徵。
②技術特徵B11 :系爭產品之殼體外部設有氣門嘴及連接
端,此為兩造不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二請求
項1之B11技術特徵。
③技術特徵B12 :系爭產品之殼體內設有一電路板,該電
路板上設有一壓力感應器、一溫度感應器、一加速度感
應器,一類比數位轉換器與該壓力感應器、溫度感應器
、加速度感應器電信連接,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與
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以及該類比數位轉換器電信連接
,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內包含有快閃記憶體,微控制
器核心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該嵌入式微控制器模
組並電信連接一低頻接收器以及一傳輸器,此為兩造不
爭執,故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B12技術特
徵。
④技術特徵B13 :系爭產品之該殼體上設有六個連接端,
該通用型輸入輸出端組與該六連接端電信連接,該六連
接端分別為電源控制端、電源供應端、二接地端、一資
料同步訊號端、一程式資料端,共6 個連接端,與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1之5個連接端於數量上並不相同,且由前
述理由,原告之舉證及主張尚難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1 之「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端」且係以「
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電信連接
」之「硬體」之方式來區辨兩種不同的頻率,以達成做
為不同頻率切換與預警。系爭產品並未包含與系爭專利
二請求項1之B13相同之技術特徵。
⑤技術特徵B14 :由原證11之鑑定報告係為以系爭產品具
有判別不同頻率之功能結果,推論其具有系爭專利二請
求項1之技術特徵B14,惟從此鑑定推論尚難據以證明系
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B14。次查,
由原證18電路圖顯示CON1之接腳3為GND端,CON之接腳4
係接至一電阻(R4)後再接地,兩者最後雖均接地,其
僅能表示該兩端之接地點之電位相同,由圖顯示並未將
CON1之接腳3 與CON1之接腳4 作物理性之電性連接。再
查,由前述理由可知,原證11鑑定報告認為系爭產品電
路板上之『PP2 』應為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端,且『PP
2 』係至少與『DATA』電信連接,與民事準備(三)狀
第4至6頁「con1-3: 接地(對應連接GND),con1-4:(
應為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對應連接PP2 )兩者接地
」兩者不符,故原告之主張尚難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B14。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
及第5 頁第二、五圖之
例示為315MHz之胎壓偵測器電路
功能方塊示意圖、第三、六圖之例示為433MHz之胎壓偵
測器電路功能方塊示意圖可知,系爭專利之兩種頻率之
偵測器其連接端之連接方式並不同(參系爭專利圖式第
二、三圖),利用硬體結構(即連接端接腳之連接方式
不同)來達成不同頻率之切換與預警之功能(參系爭專
利二說明書第8頁第1至5 行及13至15行)。被告等主張
系爭產品與被告之315MHz之胎壓偵測器,其電路圖均屬
相同,並無如系爭專利二中433MHz或315MHz之結構上不
同,原告並未針對該主張有爭執,依被告等之抗辯,則
系爭產品不論433MHz或315MHz之接腳結構並無不同,顯
見系爭產品並未具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頻率切換
與防誤控制端」,且未使用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頻率
切換與防誤控制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電信連接」之
「硬體」之方式來區辨兩種不同的頻率,故系爭產品並
未包含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B14相同之技術特徵。
⑥綜上所述,由於系爭產品並未具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1
之B13與B14技術特徵,因此不符合文義讀取,故系爭產
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⑦另依原證11之鑑定報告第64頁之比對分析:由於待鑑定
物殼體上之六個連接端與待鑑定物電路板上之五個接點
連結,並以該五個接點與該通用型輸入輸出端組電信連
接,以及該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與『DATA』電信
連接之技術手段,因此達成傳輸通訊程式及若有硬體連
接錯誤情況時設定工具會發出警示之結果、功效,此與
本案專利範圍主張該殼體上設有五個連接端,並以該五
個接點與該通用型輸入輸出端組電信連接,以及該頻率
切換與防誤控制連接端與至少一其它四個端子電信連接
之技術手段,達成傳輸通訊程式及若有硬體連接錯誤情
況時設定工具會發出警示之結果、功效,兩者無實質差
異,故待鑑定物
乃利用實質相同「技術手段」產生實質
相同「功效」及結果,為均等論之適用云云。惟由前述
理由可知,系爭產品除於殼體上六個連接端數量上與系
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五個連接端有所差異外,且原告之
主張及舉證尚難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1
之「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端」及以「頻率切換與防誤控
制端與至少一其他四個端子電信連接」之「硬體」之方
式來區辨兩種不同的頻率。且被告抗辯系爭產品並非透
過「外部硬體連接端」去作出頻率偵錯之反應,而係透
過「顏色」與「內部軟體」之方式去確認頻率是否正確
,原告並未針對此提出抗辯,則系爭產品雖具有達成傳
輸通訊程式及若有硬體連接錯誤情況時設定工具會發出
警示之結果、功效,惟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故並無均
等論之適用,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6、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 及系爭專利二請
求項5 之專利權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個技術特徵,
分別為:技術特徵A6「一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
之方法,其方法為:」;技術特徵B61「取一設有通用程式
而未載入編碼程式之未啟用胎壓感測裝置,」;技術特徵
B62 「然後以一處理裝置選取所需的啟用信號包含編碼程
式,將該啟用信號及編碼程式傳輸至一程式編碼裝置,」
;技術特徵B63 「透過該程式編碼裝置與該胎壓感測裝置
連通,將該啟用信號及編碼程式載入該胎壓感測裝置之一
儲存處理組內,使原本未被啟用的胎壓感測裝置被啟用並
執行特定編碼程式,而可與特定的監控裝置連通」。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5 ,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0個技術特徵,分
別為:技術特徵A5「一種空白胎壓偵測器的設定方法,」
;技術特徵B5「係利用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設定工具」
;技術特徵B51 「設定工具包含有一電路板,該電路板上
設有一嵌入式微控制器模組,」;技術特徵B52 「該模組
包含有記憶體,微控制器核心以及特殊函數暫存控制器,
」;技術特徵B53 「該微控制器模組電信連接一傳輸器、
一433MHz接收器、一315MHz接收器、一USB 埠、一鍵盤、
一顯示器、一蜂鳴器以及一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技
術特徵B54 「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包含有五連接端,該
五連接端分別為電源控制(power management)、接地(
ground)、資料同步訊號(data program clock)、程式
資料(program data)以及頻率切換與防誤控制的五個連
接端;」;技術特徵C51「其設定方法為:將一空白胎壓偵
測器採有線連接的方式以該偵測器上之一通用型輸出輸入
端組與該設定工具上的該通用型輸出輸入端組電信連接,
」;技術特徵C52 「透過設定工具選取所需的通訊程式,
」;技術特徵C53 「再將通訊程式傳輸到該空白胎壓偵測
器內,該通訊程式會被儲存在該空白胎壓偵測器內所建置
的快閃記憶體內,」;技術特徵C54 「在下載完成後將設
定工具與胎壓偵測器分開,該空白胎壓偵測器便完成設定
可供使用」。
⑵原告固主張由原證10第17至22頁及原證11第22至27頁之操
作過程,系爭產品之胎壓偵測器之編程程式或設定程式之
行為有侵害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及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之方
法專利,退而言之,原告所購得之系爭產品並非僅有胎壓
偵測器,並包括程式編碼裝置,被告只是將啟動胎壓感測
器的動作推諉給
消費者以規避其侵權行為,被告亦應負
民
法第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云云。被告等則抗辯原證10
、11中之「處理裝置」(參原證10第17頁之手機)及「程
式處理裝置」(參原證10第17頁之裝置(連接座))及「
設定工具(手機與座體的組合)」非被告翔鑫公司所製造
或販售,故不侵害上開二專利之請求項,且系爭產品均銷
售至美國,
縱有實施(假設語氣),亦均係在國外實施,
依據專利屬地主義原則不構成侵權等語。
經查,系爭專利
二請求項5之106年4月之更正本,係將請求項5之設定方法
,增加「係利用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設定工具」之技術
特徵,故解釋更正後請求項5之權利範圍除包含請求項5所
記載之技術特徵外,應包含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亦
即比對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之範圍,應
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4、5所記載之所有技術特徵作為比對
基楚。經查原證11並未針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
4 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原告復提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
二請求項5 之比對表(參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因系
爭專利二請求項4 中之技術特徵B51至B54涉及設定工具之
內部電路結構之技術特徵,惟該比對分析內容並未針對設
定工具(連接座)拆解進行比對分析,僅以該裝置外觀及
外顯功能即認定該連接座具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之技術
特徵B51至B54,故此部分有舉證不足之處。
⑶本院曾於準備
期日詢問被告等系爭產品銷售地在何處?被
告等答以:主要銷往美國,沒有在國內販售,國內消費者
並不會買到系爭產品等語,就此,原告表示:目前在國內
並沒有看到系爭產品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48 頁),是依
兩造主張足以確定系爭產品並未在我國內市場流通。再者
,被告等抗辯「處理裝置」(原證10第17頁之手機)、「
程式處裡裝置」【參原證10第17頁之裝置(連接座)】及
「設定工具(手機與連接座的組合)」非被告翔鑫公司所
製造或販售,因系爭專利之方法須搭配「處理裝置」及「
程式處裡裝置」或「設定工具」下始可進行並完成,則被
控侵權方法於我國僅實施專利之部分技術內容,並未實施
系爭方法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致不符合
全要件原則,自
當不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
⑷按專利權之保護採屬地主義,即專利權僅在獲准之國家或
地區內有效,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故須在各國個別
申請、接受審查後,分別取得專利權。即使針對相同發明
,專利申請權人亦須在不同國家分別申請專利,始能受到
保護。
是以,依我國專利法所取得之專利權,其權利範圍
及效力僅限於我國境內,故行為人於我國就物之發明之實
施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
口該物之行為;就方法發明之實施而使用該方法、或使用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
成之物,始為我國專利權效力之所及,
易言之,於我國所
取得之專利權僅於我國內有排他權之效力,而不及於其他
國家地區。準此,由於系爭產品之胎壓感測裝置主要係銷
售至美國,於我國境內並無法購得,至於處理裝置及程式
編碼裝置及設定工具並非被告翔鑫公司產製,且產製者亦
未於我國販賣上開裝置及工具,即便系爭產品使用了系爭
專利一、二之方法請求項之技術,亦在國外實施,而非於
我國境內實施的行為,基於專利屬地主義原則,系爭產品
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一、二。
⑸原告雖主張連接座與APP 係被告所銷售或由被告提供胎壓
偵測器之內碼予廠商,被告係故意為之;被告等在產品上
市前必定做過實際設定操作,及相關的測試,確認該產品
可完成設定,產品始會上市,故被告等在國內確已實施系
爭專利云云(參本院卷二第17頁),惟原告未就其上開主
張舉證
以實其說,故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亦未落入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且未侵害系爭
專利一請求項6及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之範圍。從而,原告主
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判命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系爭產品
既未侵害系爭專利一、二,則被告等所為之專利無效抗辯,
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