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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樹錦 被 上訴人 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信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聲明第1 項,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係屬財 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道歉啟事登報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當處分,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 0 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1, 500 +4,500 =6,000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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