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樹錦
被
上訴人 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信沂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上訴聲明第1 項,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係屬財
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道歉啟事登報部分,係請求為
回復名譽
之
適當處分,
乃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
0 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1, 500
+4,500 =6,000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