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謝宏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奇喬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