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李宗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
報酬
爭議事件(105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 號),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
5 月31日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