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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 爭議事件(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 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者而言(最高法院74年台聲字第3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提 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1 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專利 權報酬爭議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5 年5 月 31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 告。惟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專利權報酬爭議本案訴訟事件(本 院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490,000 元,未逾150 萬元,核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 事件,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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