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李宗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
報酬
爭議事件(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
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
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者而言(最高法院74年台聲字第30號判例
要旨參照)。又提
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1 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專利
權報酬爭議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5 年5 月
31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
告。
惟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專利權報酬爭議本案訴訟事件(本
院105 年度民專上易第1 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490,000 元,未逾150 萬元,核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
事件,依
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