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正大
代 理 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 律師
相 對 人
即
抗告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代 理 人 吳玄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3 月3 日本院105 年度民暫字第3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關於准許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為
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
廢棄。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
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
暨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
裁判不服而
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
非由智慧財產法院
專屬管轄,其屬優先
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
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
本件係依商
標法與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保全程序事件
,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生之第二審民事抗告事件,
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原裁定主文第1 項命停止使用部分已確定: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就微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微爾公司)與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威爾斯公司)為停止使用「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
.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名稱及
網域名稱之聲請部分,對本件聲請之爭執
法律關係及定暫時
狀態
假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已釋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麥奇公司與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卓公司)不服
原審裁定,其僅針對原審裁定主文第2 至4 項,分別提起抗
告(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28頁)。準此,原審裁定主文
第1 項有關麥奇公司就維爾公司與威爾斯公司就「TutorWel
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與其他
內含「Tutor 」名稱及網域名稱之聲請停止使用部分,業已
確定在案。
貳、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與原審裁定
略以: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麥奇公司(TutorABC公司)聲請主張:㈠麥
奇公司願供擔保,聲請命停止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使用「
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
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之聲請;暨命汎
卓公司(TutorMVP公司)停止使用「TutorMVP」名稱及http
://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名稱
及網域名稱。㈡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其聲請意旨略以:
(一)TutorABC為著名商標:
麥奇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18日設立,為全國首家開發智慧型
線上學習系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量身訂做學習內容、
精準追蹤成效之科技顧問公司,並以http://www.tutorabc.
com 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自96年起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智慧局)取得「TutorABC」等商標註冊第000000
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
、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jr)、00000000
(O 字戴耳機圖)、第00000000(TutorMing) 、00000000(T
utor ABC.com) 、00000000(TutorABC英語家教網)等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35類、第41類及第42類別(下稱
系
爭商標),並經本院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認定
為著名商標。
(二)微爾公司與威爾斯公司有侵害麥奇公司商標:
微爾公司與威爾斯公司均係同一批人所開設經營,此觀公司
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完全相同。威爾斯公司原僅從事美語
補習班實體教學,其為跨足線上美語課程,竟剽竊「TutorA
BC」著名商標,而於102 年5 月16日向智慧局註冊取得以「
Tutor 」為首字「TutorWell 」商標,
復於103 年2 月27日
成立微爾公司,使用「TutorWell 」商標與http://www.tut
orwell.com.tw 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服務。「TutorWel
l 」商標與「TutorABC」商標高度近似,其經營行為造成相
關
消費者嚴重混淆,嚴重影響麥奇公司聲譽與「TutorABC」
著名商標與其識別性及信譽,有排除侵害之必要。職是,麥
奇公司前於104 年7月2 日對相對人商標聲請評定。
(三)汎卓公司有侵害麥奇公司商標:
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於爆發財務危機瀕臨歇業之際,竟於
104 年10月14日另成立汎卓公司,使用「TutorMVP」名稱與
http://www.tutormvp.com 網頁,另行招收線上美語課程新
會員,導致相關消費者已發生實際混淆誤認,而有向麥奇公
司退費之事實,已嚴重損及「TutorABC」著名商標之識別性
及信譽,倘不予立即排除,將致損害持續不斷擴大。
(四)麥奇公司於
本案訴訟之將來勝訴可能性大:
麥奇公司「TutorABC」商標為著名商標,微爾公司及威爾斯
公司「TutorWell 」商標、汎卓公司「TutorMVP」標示均與
「TutorABC」商標極其近似,商品及服務類別相同,並均從
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行銷管道、販賣場所、相關消費客
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認
之虞。再者,「Tu
torABC」商標識別性高,「TutorMVP」標示與其圖形近似,
並使用於線上美語教學領域,為直接競爭關係,麥奇公司之
訴訟勝訴可能性高。職是,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
之危險,麥奇公司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五)麥奇公司願供擔保為取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倘認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有供
擔保金之必要,麥奇
公司願提供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擔保金,以盡速維
護麥奇公司與相關消費者利益。
二、原審裁定略以:
(一)麥奇公司有將來勝訴可能性:
麥奇公司主張其為系爭商標權利人,並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
系統、美語教學,且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事實。
業據其提出
聲請人麥奇之公司登記資料、「TutorABC」http://www.tut
orabc.com 網頁、「TutorABC」系列商標註冊證、本院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
可證。麥奇
公司陳明「TutorABC」著名商標與「TutorWell 」商標、「
TutorMVP」標示極其近似,商品及服務類別相同,且均從事
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為直接競爭關係,而於行銷管道、販
賣場所、相關消費客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
認之虞,並提出詐騙相關新聞報導、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等
證明。職是,麥奇公司已釋明本案請求將來確有勝訴可能性
。
(二)汎卓公司
抗辯顯無理由:
汎卓公司雖抗辯聲證13號之網頁留言者刪除,聲證20之裁定
為同名同姓之人,聲證24為不肖份子擅自登記,「TutorABC
」 公司網路負面消息不少,汎卓公司之董事黃信嘉、周信
志、賴孟欣不知「TutorABC」為著名商標,而於微爾公司與
威爾斯公司正常營運時,未發生任何混淆誤認案例
云云。
惟
聲證13、20、24非判斷著名商標之證據,且「TutorABC」商
標是否為著名商標,非僅憑汎卓公司負責人等主觀判斷。汎
卓公司固抗辯聲證23圖片為相對人負責人黃信嘉於商用圖片
網站上購買,並提出相證7 之商標檢索資料及相證8 之網路
購買證明為證云云。然相證7 之商標申請日為101 年9 月14
日,晚於「TutorABC」著名商標公告日96年6 月16日,相證
8 之網路圖片,其與聲證22之麥奇公司使用照片相同,廣告
內容均為線上英語教學網站,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三)麥奇公司有聲請定
暫時處分之必要:
麥奇公司經營線上英文學習,維護網址及「Tutor 」名稱,
甚為重要性,倘任由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及汎卓公司使用
近似「TutorABC」商標之網址,相關消費者無法判斷,何者
為麥奇公司所提供,必然造成麥奇公司重大之財產上損害之
虞,此重大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倘未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
渠等停止使用相關之名稱及網址,日後麥奇公司在本案訴訟
縱使獲勝訴判決確定,亦因市場之負面評價,無法回復其網
路經營之利益。再者,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雖使微爾
公司、威爾斯公司與汎卓公司暫時無法使用網址、相關名詞
、商標、名稱及圖形。惟麥奇公司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將來確
有勝訴可能性,且已有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事,造成商
譽有所減損。職是,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
響後,應認本件確有必要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及供擔保之數額;
1.定暫時狀態處分方法
適當:
麥奇公司聲請就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與汎卓公司停止使用
「TutorWell 」、「TutorMVP」名稱及http://www.tutorwe
ll.com.tw 、http://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
含「Tutor 」名稱及網域名稱,核其方法,尚屬適當,亦可
執行。
2.麥奇公司有提供擔保之必要:
據麥奇公司提出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其
董事完全為同一批人,
乃關係企業,實收資本額各為1,000
萬元、500 萬元。考量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自104 年12月
起發生消費糾紛與經營不善,暨汎卓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10
0 萬元
等情。職是,麥奇公司雖已釋明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原因,惟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一旦實施,將使汎卓公司經
營線上英語學習之狀態受有一定之限制,恐將對巿場狀況、
及商譽等造成影響,應命麥奇公司提供擔保金100 萬元為適
當。
(五)汎卓公司可供擔保免為暫時狀態處分:
麥奇公司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其終局之目的在於排除
相對人之侵害,以減少損失。準此,准許汎卓公司供擔保而
撤銷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得繼續使用系爭網域,雖可能影
響麥奇公司之權利,然其所造成之損失應得以金錢給付補償
。再者,汎卓公司為小規模事業經營,倘不准其供擔保免為
或撤銷本件暫時狀態處分,將使之恐因本件處分而陷入營運
困難,而致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職是,基於利益衡量原
則,本院認汎卓公司供擔保金額200 萬元後免為或撤銷定暫
時狀態處分。
參、麥奇公司聲明原裁定主文第3 項關於准許為汎卓公司供擔保
200 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予廢棄。
其抗告主張及答辯略以:
一、原審裁定抗告部分:
(一)原審裁定違反處分權主義:
汎卓公司於原審未聲明或聲請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
處分,此有其105 年2 月15日民事
答辯狀之答辯聲明僅為聲
請駁回與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可稽,故原裁定主文第3 項
於未聲明或聲請之情況,即准許得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
分,顯為訴外裁判,違反處分權主義,應予廢棄。
(二)原裁定主文第3 項與理由相互矛盾:
原裁定准許麥奇公司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雖可認為麥奇
公司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之必要、有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
倘不准許,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等情事,故不應准許相對
人繼續侵害等語。惟裁定主文第3 項准許得供反擔保繼續為
侵害行為,顯然自相矛盾。職是,原裁定認麥奇公司受有無
法彌補之損害,該無法彌補之損害,自無法由200 萬元擔保
金彌補。職是,顯見原裁定主文第3項與理由互相矛盾。
(三)原裁定主文第3 項違背判決先例:
1.商標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應准許供擔保免為處分:
依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意旨,商標之
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應准許
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職是,倘允許汎卓公司繼續使用其標示,將使麥奇公司受
有無可彌補之損害,此損害無法以金錢彌補,故不應准許泛
卓公司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2.定暫時狀態處分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
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意旨,定暫時狀態
處分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6 條第1 項。職是,定暫時狀
態處分目的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性質與一
般假處分不同,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6 條第1 項規定,
由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四)麥奇公司之損害無從以金錢之給付補償:
原裁定雖認為准許汎卓公司供擔保而撤銷本件定暫時狀態處
分,汎卓公司得繼續使用系爭網域,可能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而其所造成之損失應得以金錢給付補償。惟麥奇公司請求
排除侵害之依據為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及
民法,
參諸商標法
及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不僅保護商標權人利益以減少損
失,亦保障消費者利益、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秩序。職是,
原裁定認為排除侵害之目的,僅在於減少損失,進而推論汎
卓公司得以金錢彌補此損失云云,
顯有不當。再者,泛卓公
司侵害商標之行為,商標權人除得請求
損害賠償外,亦得請
求排除侵害、預防侵害及因商譽損失請求刊登判決或道歉啟
事等,該等
請求權無法以金錢替代。「TutorABC」著名商標
受汎卓公司之侵害行為而生識別性減損、信譽減損,一旦發
生即難以回復。職是,汎卓公司可提供200 萬元為擔保而
免
除處分,「TutorABC」著名商標將有持續性之減損。
(五)麥奇公司之請求未造成汎卓公司難以補償重大損害:
麥奇公司之請求係汎卓公司使用與「TutorABC」著名商標無
關標示,即可繼續營運,不會陷入營運困難。再者,汎卓公
司於104 年10月間始成立,聲請更改網域名稱僅須400 元,
汎卓公司
自承負責人黃信嘉並無債務問題,另有其他網路設
計公司;黃信嘉亦自承其係從事廣告服務、商品設計、網站
設計等工作。足認汎卓公司取消使用網頁內容「TutorMVP」
標示,得輕易為之。故原裁定命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
VP」標示,應不生營運困難。職是,原裁定雖以汎卓公司為
小規模事業經營,應許其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然事業
規模大小,並非法律准許其得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
要件。原裁定主文第3 項以事業規模大小為是否准許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標準,應予廢棄。
(六)供擔保免於處分之金額與損失顯不相當:
原裁定主文第3 項認為汎卓公司
提存200 萬元,即可繼續使
用其「TutorMVP」標示。倘以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平均歷時4
年4 個月為計算基準,等於每月僅要提存38,000元,即可繼
續使用高度近似「TutorABC」著名商標之標示,繼續混淆市
場,不合理處甚明。再者,繼續使用該標示,將致使「Tuto
rABC」著名商標之著名性、識別性及信譽,係以加乘與倍數
之方式減損,其與受混淆之相關消費者相互加乘之下,為成
等比級數成長。職是,原裁定准許其繼續使用,將使汎卓公
司於本案訴訟
期間繼續混淆市場,致使其「TutorMVP」標示
識別性增強,更造成「TutorABC」著名商標之著名性與識別
性之減損。
二、麥奇公司答辯部分:
(一)麥奇公司已釋明本案勝訴可能性:
1.「TutorABC」為著名商標與受汎卓公司侵害:
麥奇公司「TutorABC」系列著名註冊商標,業經本院及智慧
局認定為著名商標。汎卓公司「TutorMVP」標示與「TutorA
BC」著名商標高度近似,使用於同一線上美語教學服務,均
是透過網路提供美語教學服務,行銷管道、販賣場所、相關
消費客群完全重疊。職是,汎卓公司侵害「TutorABC」著名
商標。
2.相關消費者生混淆誤認之情事者眾:
相關消費者已有多起混淆誤認案例發生,有下列證據可稽:
⑴麥奇公司董事長楊正大接獲數名朋友,詢問「TutorMVP」
是否為「TutorABC」品牌之一。⑵參諸聲證14,汎卓公司「
TutorMVP」客戶向麥奇公司「TutorABC」申請退費。⑶參諸
聲證24、31可知,汎卓公司將其電話00-00000000 登記為麥
奇公司「TutorABC」名義。⑷經麥奇公司於105 年3 月18日
查詢,汎卓公司使用之10組電話號碼,在whoscall之網路電
話簿,有逾一半之比例,顯示麥奇公司「TutorABC」名稱。
⑸汎卓公司在原審於105 年3 月3 日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後
,至今仍繼續以麥奇公司「TutorABC」名義,撥打電話予相
關消費者。準此,汎卓公司使用「TutorMVP」標示,已致相
關消費者嚴重混淆,縱使原審已為裁定,仍無視於原審裁定
而持續使用,係故意侵害「TutorABC」商標。
3.汎卓公司、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負責人均同一:
汎卓公司、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之董事與高階主管大幅重
疊,所成立之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係模仿麥奇公司成立,
而於爆發倒閉危機後,另行成立汎卓公司,涉有詐騙相關消
費者之行為,經公正新聞媒體及壹週刊雜誌報導,
足證汎卓
公司有侵權之故意。再者,汎卓公司之董事長與董事,多數
為麥奇公司之前員工與親屬,顯見明知「TutorABC」系列著
名註冊商標,竟意圖
攀附麥奇公司之高知名度,具有侵害故
意。
(二)麥奇公司已釋明重大損害:
汎卓公司雖辯稱麥奇公司僅提出聲證14之混淆誤認案例云云
。惟麥奇公司除已提出眾多相關消費者實際混淆誤認案例外
,泛卓公司至今仍使用高達6 組會顯示「TutorABC」商標之
電話號碼,已嚴重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聲證14係證明
汎卓公司「TutorMVP」客戶誤向麥奇公司「TutorABC」要求
退費,其有留下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可得查證。汎卓公
司質疑此為麥奇公司刻意操作云云,實屬無稽。再者,麥奇
公司仍繼續受到損害中,此觀汎卓公司所使用之電話,至今
仍顯示為「TutorABC」,
益徵其持續侵害麥奇公司商標,相
關消費者仍繼續受混淆,「TutorABC」著名商標之損害持續
擴大,其識別性及信譽在繼續減損,麥奇公司確實受到重大
損害。原裁定亦認定麥奇公司為經營線上英文學習,網址之
維護及「Tutor 」名稱之維持甚為重要,倘任由汎卓公司使
用近似系爭商標之網址,相關消費者無法判斷為何者所提供
,恐致生麥奇公司有重大財產損害之虞,此重大損害及急迫
之危險,倘未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汎卓公司停止使用相關
之名稱及網址,日後麥奇公司獲得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
亦因市場之負面評價,無法回復其網路經營之利益。職是,
本件確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三)汎卓公司之抗告顯無理由:
1.汎卓公司陳述反覆無據:
汎卓公司前於原審自承從事同一線上美語教學服務,
嗣提起
抗告竟辯稱行銷管道、販賣場所及相關消費客群,並無重疊
云云,其陳述反覆。至汎卓公司雖辯稱麥奇公司未提出混淆
誤
認證據云云,惟麥奇公司已提出實際混淆誤認證據在案。
2.麥奇公司已釋明聲證22之內容:
汎卓公司雖辯稱麥奇公司未釋明聲證22之大陸網站照片購買
時間及上線時間云云。然汎卓公司於原審所提相證8 並非12
3RF 公司之列印網頁、
發票日期2015年4 月25日,其授權日
期於2015年12月14日前,所留電子郵件亦非汎卓公司,故汎
卓公司不得執相證8 作為授權依據。再者,汎卓公司負責人
黃信嘉自承熟悉網頁設計,亦為麥奇公司之前員工與競爭對
手,其選擇與「TutorABC」著名商標高度近似之標示及網頁
設計,是為刻意之安排。
3.TutorABC著名商標未通用化:
汎卓公司雖抗辯麥奇公司未對其他商標申請評定故已通用化
云云。然「TutorABC」系列著名註冊商標業經本院及智慧局
認定及公告為「著名商標」,並無通用化情形。麥奇公司亦
已對「TutorWell 」商標提起評定,該評定案正在進行,麥
奇公司並未撤回,自無通用化之事實。再者,麥奇公司努力
保護本身商標不遺餘力,前在本院對僑光大學、科見美語提
起商標侵害民刑事訴訟勝訴判決在案,並對他人使用近似商
標提出評定及採取法律行動。麥奇公司亦持續向智慧局申請
以「Tutor 」為首之商標獲准。職是,「TutorABC」系列著
名註冊商標,並無通用化情形。
肆、汎卓公司聲明原裁定主文除第3 項如汎卓公司供擔保金200
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外,均應予廢棄。其
抗告主張以:
(一)麥奇公司未釋明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
1.麥奇公司未釋明證據之關連性:
原裁定雖認人麥奇公司已釋明本案訴訟具勝訴可能性,惟麥
奇公司未釋明汎卓公司與麥奇公司行銷管道、販賣場所、相
關消費客群有何完全重疊之事由。原裁定
遽認麥奇公司與汎
卓公司之行銷管道、販賣場所、相關消費客群完全相同,顯
有違誤。原裁定雖就麥奇公司提出詐騙相關報導、壹週刊及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證明,認定有勝訴可能性。惟所提資訊均
僅係與另一商標「Tutorwell 」相關報導,未提出「TutorM
VP 」標示與「TutorABC」商標有何混淆誤認之證明。
2.麥奇公司未釋明取得聲證22號之時間與上線時間:
汎卓公司於原審提出之相證8 號確與麥奇公司之大陸網站所
使用之聲證22號相同。惟麥奇公司未釋明聲證22號大陸網站
照片之購買時間與上線時間。倘聲證22號網站圖片之購買時
間及上線時間,晚於汎卓公司網站之上線時間,則係麥奇公
司模仿汎卓公司。汎卓公司所提出之相證8 號,係於商用圖
片網站所購買,事先未看過麥奇公司使用該網站之任何圖片
。職是,原裁定未究明兩者使用相證8 號商用圖片之先後順
序,遽以麥奇公司提出聲證22號照片,遽認汎卓公司之相證
8 號圖片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有認事用法之不
當。
3.Tutor之字樣有通用化現象:
汎卓公司於原審提出相證7 號之商標檢索資料,旨在證明「
Tutor 」字樣已有通用化現象,麥奇公司就相證7 號商標,
迄今4 年均未提出申請
異議或評定,線上英語家教市場,除
「Tutorwell 」外,亦有「Tutor4U 」、「ETutor」、「Hi
Tutor 」三家線上英語教學廠商,TutorABC公司超過4 年均
未對「Tutor4U 」、「ETutor」、「HiTutor 」等廠商申請
商標評定。再者,麥奇公司雖提出對於「Tutorwell 」評定
聲請書,惟該聲請書並無收文字號,麥奇公司亦未提出該評
定申請書之評定結果。參諸原審提出之聲證10號,可知麥奇
公司於103 年5 月15日即對「Tutorwell 」商標之聲請評定
,未能提出智慧局之評定書,汎卓公司亦未能於經濟部網站
查得該評定書,足證麥奇公司已承認「Tutor 」字樣通用化
之事實。
4.TutorABC商標與TutorMVP商標無混淆誤認之虞:
「TutorABC」商標之ABC 乃係無意義之連續英文字母,而MV
P 係「Most Valuable Player」即「最有價值球員」之意,
兩者讀音與意義差距甚大,相關消費者實不致於發生混淆誤
認。
(二)麥奇公司就混淆誤認與所受損害之釋明不足:
麥奇公司就汎卓公司如何造成其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僅於原審提出之聲證14號刻意操作之
混淆誤認案件。以麥奇公司之電話系統設有錄音設備,電腦
線上客服系統亦有備份,倘汎卓公司「TutorMVP」標示果有
造成相對人重大損害,麥奇公司當不可能僅提出原審聲證14
號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再者,
縱有原審聲證14號之錄音光碟
與譯文,亦屬個案情形,殊
難認以此單一個案,即可造成麥
奇公司之重大損害。
伍、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而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
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
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
法院應駁回聲請。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
全之必要性,應審酌因素有:㈠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㈡
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
害。㈢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㈣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民事訴訟
法第53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
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職是,TutorABC公司向本院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
分者,應釋明系爭法律關係存在與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倘聲請人未
盡釋明責任或不足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重要爭執事項:
本院審酌
兩造之爭執事項,認本院首應探討當事人間有無爭
執侵害商標之法律關係存在;繼而分析相對人將來勝訴可能
性、聲請之准駁對於抗告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
損害、權衡當事人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影響等因素,以
認定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有無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最後認定原審裁定主文
第2 至4 項,是否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暨是否應准
許汎卓公司供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判斷抗告有無
理由(見本院卷第100 至101 頁之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
)。
三、麥奇公司聲請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一)麥奇公司已釋明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
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
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符合必要為處分之原因,應
由聲請處分者,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之,使法院認為當事人就
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
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
參
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民事裁定)。查麥奇公司
主張其「TutorABC」著名商標受有汎卓公司「TutorMVP」標
示之侵害,業已提出致生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事證
附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108 至119 、136 至157 頁之聲證14與16)
。復於105 年3 月30日於本院對汎卓公司提起訴訟,汎卓公
司亦否認侵害麥奇公司「TutorABC」商標。職是,麥奇公司
已釋明與汎卓公司間有商標侵權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麥奇公司將來勝訴可能性高:
1.審究麥奇公司已盡釋明責任:
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就本案勝訴可能性之審理,本院應
審究麥奇公司是否達釋明責任。查TutorABC公司主張其為系
爭商標權利人,並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美語教學,且
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等語,業據其提出麥奇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TutorABC」之http://www.tutorabc.com 網頁、「
TutorABC」系列商標註冊證、本院102 年民商上字第3 號民
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6至67頁之
聲證1 至4 )。參諸麥奇公司之系爭商標圖樣與汎卓公司「
TutorMVP」標示,如附圖1 與附圖3 所示,兩者成立高度近
似,且兩造均從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見原審卷第74至75
、100 至103 頁之聲證8 、12)。是麥奇公司與汎卓公司有
直接之競爭關係,兩者行銷管道、販賣場所及相關消費客群
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此有麥奇公司
提出詐騙相關新聞報導(見原審卷第76至84頁之聲證9-1 至
9-6 ,卷外壹週刊雜誌766 期第37至41頁)、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證明(見原審卷第108 至119 、136 至157 頁之聲
證14、16)。職是,自形式觀之,麥奇公司日後本案訴訟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其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關具勝訴可能
性之要件。足認原審已就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性要件之本案
勝訴可能性,加以審酌在案,其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7條之原則。原審與本院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均進行本
案審理,賦予抗告人之程序保障。
2.系爭商標與「TutorMVP」成立高度近似:
汎卓公司雖抗辯:聲證13號之網頁留言者刪除,聲證20之裁
定為同名同姓之人;聲證24為不肖份子擅自登記,麥奇公司
之TutorABC網路負面消息不少;其董事黃信嘉、周信志、賴
孟欣不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在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正
成營運時,未發生任何混淆誤認案例云云。惟聲證13、20、
24並非判斷是否有侵害系爭商標之證據,而系爭商標是否為
著名商標亦非僅憑汎卓公司負責人之主觀認定,其亦與是否
侵害系爭商標無關。至汎卓公司人雖抗辯聲證23圖片為其負
責人黃信嘉於商用圖片網站上購買云云。並提出相證7 之商
標檢索資料及相證8 網路購買證明等件為憑(見原審卷第
257 至260 頁)。然審視相證7 之商標申請日為101 年9 月
14日,其遲於系爭商標公告日96年6 月16日。而相證8 之網
路圖片,顯與聲證22所使用之照片相同,廣告內容亦均為線
上英語教學網站,
足徵易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三)駁回麥奇公司之聲請將造成其無法彌補之損害:
1.未准允麥奇公司之聲請將致無法彌補之損害:
麥奇公司經營線上英文學習,維護網址及「Tutor 」名稱,
甚為重要性,倘任由汎卓公司使用近似「TutorABC」商標之
網址,相關消費者無法判斷,何者為麥奇公司所提供,必然
造成麥奇公司重大之財產上損害之虞,此重大損害及急迫之
危險,倘未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
渠等停止使用相關之名稱
及網址,日後麥奇公司在本案訴訟縱使獲勝訴判決確定,亦
因市場之負面評價,無法回復其網路經營之利益。參諸系爭
商標為著名商標,倘不禁止汎卓公司使用「TutorMVP」標示
,將使系爭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在繼續減損,導致系爭商標
有淡化之情事,甚至產生系爭商標通用化而有廢止事由,益
徵未准允麥奇公司之聲請,將致其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2.准允麥奇公司之聲請不會致汎卓公司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麥奇公司之請求係汎卓公司使用與「TutorABC」著名商標無
關標示,即可繼續營運,不會陷入營運困難。況汎卓公司於
104 年10月間始成立,聲請更改網域名稱花費甚微,汎卓公
司負責人黃信嘉另有經營其他網路設計公司,並無財務或債
務問題。準此,足認汎卓公司取消使用網頁內容「TutorMVP
」標示,得輕易為之,原裁定命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
VP」標示,不生營運困難,准允麥奇公司之聲請不會致汎卓
公司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四)駁回麥奇公司之聲請對公眾利益有影響:
參諸麥奇公司本案請求排除侵害之依據為商標法、公平交易
法及民法,參諸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不僅保護
商標權人利益以減少損失,亦保障消費者利益、公共利益及
市場競爭秩序。職是,駁回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VP」
標示之聲請,衡諸市場公平交易與相關消費者之利益,將會
對公眾利益造成負面結果。
(五)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與麥奇公司供擔保金:
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聲請
人聲請之
拘束,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悖離處
分之目的而逾越其必要之程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相對人汎卓公司之公司登記資
料,可知其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00 萬元(見原審卷第98至99
頁之聲證11)。聲請人雖已釋明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
與要件,惟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一旦實施,將使汎卓公司經
營線上英語學習之競爭地位受有一定之限制,恐將對汎卓公
司巿場狀況及商譽等造成影響,應命聲請人麥奇公司提供擔
保。職是,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確有可能影響汎卓公司線上
英文教學發展之競爭地位與商譽等情事,原審命麥奇公司以
100 萬元為汎卓科公司供擔保後,汎卓公司對於「TutorMVP
」名稱及http://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
Tutor 」名稱及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本院核其方法,應
屬適當與可執行,
洵屬合法正當。
四、不應准許汎卓公司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一)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
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
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
者,法院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
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
第53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除別有規定外,關
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53
8 條之4 所明定,足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除應
審究該保全之處分方法是否為防止
債權人發生重大損害或避
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所必要者外,尚應斟酌其性質
如與保全假處分相類,原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以定
暫時狀態處分為保全方法,將對債務人造成難以補償之重大
損害,或
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時,即得准許
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以資平衡兩造間
之權利義務,兼顧雙方之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
第743 號民事裁定)。職是,定暫時狀態處分為保全方法,
將對汎卓公司造成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麥奇公司所受之
損害得以金錢補償時,本院始可准許汎卓公司供擔保後免為
或撤銷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二)本件不符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
1.麥奇公司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汎卓公司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系爭商標權人麥奇公司除得
請求損害賠償外,亦得行使排除侵害、預防侵害及因商譽損
失請求刊登判決或道歉啟事等請求權,該等請求權無法以金
錢替代。且「TutorABC」著名商標受汎卓公司之侵害行為而
生識別性減損或信譽減損,導致系爭商標有淡化之情事,甚
至產生系爭商標通用化而有廢止事由,一旦發生即難以回復
使麥奇公司有無法彌補之損害。再者,汎卓公司於104 年10
月間始成立,縱使禁止汎卓公司使用與「TutorABC」著名商
標無關標示,其應可繼續營運。況汎卓公司於聲請更改網域
名稱花費甚微,不應使用「TutorMVP」標示,而與系爭商標
成立高度近似,藉以攀附「TutorABC」著名商標之商譽。
2.未造成汎卓公司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
考量兩造因處分之准否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認准許汎卓公司
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產生不可逆之
危害狀態。況原審亦命麥奇公司提供相當汎卓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為100 萬元之擔保金,始得禁止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
torMVP」標示,故汎卓公司可能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受損
害之補償,得以麥奇公司提供擔保金確保情況,顯不適合命
供擔保免為或撤銷處分。
3.撤銷命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綜上所論,請求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VP」標示,對汎
卓公司可能造成之損害
尚非重大;反觀麥奇公司因汎卓公司
繼續使用「TutorMVP」標示,就系爭商標之著名程度,恐有
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且無回復之可能性,足認麥奇公司所
受損害無法以金錢補償,是原審命汎卓公司如為麥奇公司供
擔保金200 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容有誤
會。職是,麥奇公司聲明原裁定主文第3 項關於擔保得免為
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予廢棄,
洵屬正當。
陸、本裁定結論:
一、就汎卓公司供擔保後免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廢棄:
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
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
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
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
,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除別有規
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5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538 條之4 分別有明
定,足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雖非以保全執行為主要目的,
惟仍屬保全權利之方法,原係法院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
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認有必要時,為平衡兩造間
之權利義務或利益而為之裁定,兩造當事人之權益固因此而
受有影響,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權利方法,對債務人可
能造成重大之損害,或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
時,自不能謂債務人不能供擔保免為處分或撤銷假處分(最
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43 號民事裁定)。本件麥奇公司請
求汎卓公司就其「TutorMVP」標示及http://www.tutormvp.
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應
停止使用,此損害尚非重大。反觀汎卓公司如繼續使用相關
名稱,恐致麥奇公司商譽及「TutorABC」著名商標之信譽、
識別性減損而有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所受損害無法以金錢
補償,本院認允許麥奇公司請求廢棄原裁定主文第3 項汎卓
公司供擔保金200 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洵屬正當。
二、駁回汎卓公司之抗告:
綜上所述,本院審酌麥奇公司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就爭執
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已釋明在
案。準此,原裁定主文第2 項准麥奇公司以100 萬元為汎卓
公司供擔保後,汎卓公司就其「TutorMVP」名稱及http://w
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
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
核屬合法。汎卓公司不服原審裁定
部分,仍執前詞提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柒、毋庸審酌部分: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汎卓公司雖主張麥奇公司應提
出原審聲證14號之錄音光碟及譯文,以釋明是否造成麥奇公
司之重大損害云云,然本院認無斟酌之必要性。暨兩造其餘
爭點、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於裁定
之結果無影響,自
無庸逐一論述,並此敘明。
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450條、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