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
被 告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顯隆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相彥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被 告
乃瑞浩
被 告 許葆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