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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顯隆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相彥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被   告 乃瑞浩 被   告 許葆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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