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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姓名、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丁00000 00000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000000000 0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法命其補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