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姓名、
住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丁00000
00000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000000000
0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不合程式,
爰依法命其補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