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清良
原 告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律師
謝宗憲
被 告 曾中慶
被 告 葉采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葉蕤中
被 告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被 告 葉沛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峯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