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游東興
上二人共同 陳群顯
律師
代 理 人 許凱婷律師
相 對 人 何崇民律師
廖光陽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何崇民律師、廖光陽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秘聲字第10號民
事卷宗之彌證1 所示LED 路燈(含控制模組)壹件,不得為實施
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
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綠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
創新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正由本院
以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下稱「
本案」)審理中。聲請
人於105 年5 月6 日具狀提出彌證1 至彌證3 用以證明並無
侵害專利權情事,
惟前揭資料涉及聲請人使用於國立東華大
學103 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程中「校園路燈照明系統」之
LED 路燈產品之相關資訊,且
非處於對外公開之狀態,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施,以避免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可以窺知,該等資訊確實係聲
請人藉以於市場上推展具有節電功能產品之基礎,而具重要
經濟價值,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之營業秘密要
件。由於綠創新公司與聲請人間具有商業上競爭關係,而
上
開營業秘密更為聲請人獨立研發而使產品具有競爭力之基礎
,為避免聲請人之前揭涉及營業秘密之文件經開示,或供該
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而有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
之事業活動,當有限制其開示及使用之必要,以確保綠創新
公司或第三人無法利用訴訟程序窺探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何
崇民律師及廖光陽為上開事件之
對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就前揭資料聲
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不得為實施本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聲請人雖主張「國立東華大學103 年節能績效
保證專案工程之需求說明書相關頁數」、「國立東華大學10
3 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程之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數」為應受
保護之秘密,惟上開需求說明書業為綠創新公司所知悉,並
以之作為本案訴訟之證據,其是否為營業秘密,容有疑義。
此外,聲請人未釋明上開需求說明書內容為營業秘密,自無
以秘密保持命令加以保護之必要。聲請人另主張「及與上開
資料附隨提出之文件或說明」亦為保護之範圍,惟「附隨提
出之文件或說明」為何,並無明確範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
理由等語置辯。
四、
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5 月6 日具狀提出之彌證1 為「使用
於國立東華大學103 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程中『校園路燈
照明系統』之『LED 路燈(含控制模組)』」乙件,上開資
料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資訊,且相對人何崇民律師於
本案訴訟中,就上開路燈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等事實,並
不爭執(見本案卷㈡第4 頁)。此外,
迄聲請人提出上開資
料前,相對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
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而相對人何崇民律師為
綠創新公司(即本案訴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案卷㈠
第62頁),相對人廖光陽則經何崇民律師
具狀陳明為輔佐人
(見本案卷㈡第31頁),並經本院許可在案(見本案卷㈡第
24頁)。上述「LED 路燈(含控制模組)」既為
本件判斷聲
請人有無侵害綠創新公司所有第M487561 號、第M483598 號
、第M487563 號專利所需資料,為兼顧綠創新公司於訴訟中
之權利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自有對相對人何崇民律師、廖
光陽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另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彌證2 為「國立東華大學103 年節能
績效保證專案工程需求說明書相關頁數」,彌證3 為「國立
東華大學103 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程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數
」,惟彌證2 業經綠創新公司於
起訴狀援引作為證據(見本
案卷㈠第24至25頁),而已為相對人及訴訟當事人所知悉。
此外,經本院於105 年4 月1 日函請國立東華大學檢送該校
103 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工程有關「照明系統」及「校園路
燈照明系統」工程之技術規格內容招標文件及得標廠商投標
資料後(見本案卷㈡第7 頁),國立東華大學業以105 年4
月26日東總字第1050007577號函檢送該校「103 年節能績效
保證專案」之工程需求說明書及工程服務建議書節本到院(
見本案卷㈡第13至23頁反面),上開資料即包含彌證2 、3
之部分內容,然國立東華大學就上開資料並未採取任何保密
措施,亦未主張其為營業秘密。再則,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
證據釋明彌證2 、3 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尚
難認彌證2 、
3 應受營業秘密之保護。準此,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彌證
2 、3 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部分
不得抗告,駁回聲請部分如不服本裁
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