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簡秀如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洪振盛
相 對 人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信郡
相 對 人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文全
共同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潘揚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及105 年度民聲字第7 號保全證據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本院一○五年度民秘聲字
第九號裁定就附表所示資料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 項之情形,或
其原因
嗣已消滅,向
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檢視
被告陳信郡、施文全及其員
工王孝仲之個人電腦中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電磁
記錄,發現
該等電磁記錄中所含諸多文字檔案及授權碼檔案資料夾,均
與原告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AOI
機台或系統息息相關,亦為證明被告等
侵權行為及計算
損害
賠償之重要資訊,不應容許被告等擅以營業秘密之保護傘限
制原告閱覽,以妨礙原告行使正當權利。此外,於證據保全
程序中所查扣之被告工作服務記錄,雖涉及客戶名稱、機台
序號,
惟客戶名稱及機台資料等本即屬原告擁有之資訊,並
不具有秘密性,更不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保護,將該等資料
揭露於原告實無侵害被告任何營業秘密之可能。另工作服務
記錄所涉之其他資料(例如:技術細節),均與原告AOI 機
台相關,亦為原告所屬領域之知識,對原告亦無任何祕密性
可言。至於被告針對其客戶
持有之原告Discovery AOI 機台
所提供之保養、維修、升級服務合約,均涉及對原告著作權
之侵害,實無侵害被告或
第三人任何營業秘密之可能,
爰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聲請撤銷本院105 年度民
秘聲字第9 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電磁記錄及文件所核發之秘
密保持命令。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聲請
撤銷本院105 年度民秘聲字第9 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電磁記
錄及文件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業經相對人當庭確認並表
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70 頁),故聲請人聲請撤銷105 年度
民秘聲字第9 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資料所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院105 年度民
秘聲字第9 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就附表所示部分,於本裁定
確定時,於撤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