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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秘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李純安律師       黃德利 相 對 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全證據事件(案號: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40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五年度民專 訴字第一三號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 元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由晶元公司對聲請人聲請民事保全證據,經本院 於104 年度民聲字第40號裁定准予:「就相對人位於臺南市 ○市區○○路○號○○○○○○○號一樓至五樓等處為下列 證據保全:(一)相對人製造型號『BN-D4242J-A3』、『BN -D4242E-A3』等LED 晶片產品實物,每一型號各三十顆,以 置入密封袋內之方式,予以保全。(二)相對人製造型號『 BN - D4242J-A3』、『BN-D4242E-A3』等LED 晶片產品之製 造方法,以勘驗及攝影方式予以保全。(三)相對人生產、 製造型號『BN-D4242J-A3』、『BN-D4242E- A3 』等LED 晶 片產品所用之設計文件、審核文件、圖面、規格書、式樣書 、產品生產製造流程及操作指示(「Run Card」)、機台操 作流程手冊、製程說明等文件或電磁紀錄,以影印文件或複 製電磁紀錄之方式,予以保全」,且於同年12月11日執行保 全證據程序。晶元公司並於105 年1 月8 日對聲請人提起民 事訴訟,正由本院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審理中(下稱 :本案訴訟)。然上開裁定中如附表所示保全之證據,均屬 聲請人內部之研發記錄及重要商業資訊,非一般人於市場上 可輕易接觸或取得之資訊,為聲請人營運之根本並具有經濟 性,且如附表所示保全之證據皆僅限於特定工程及作業人員 於具有門禁管制區域內始得接觸,此特定工程、作業人員皆 與聲請人訂有保密協議不得將聲請人任何機密資料攜出或為 其他不當使用,自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規範之營業秘密, 若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保護而任憑不特定人或相對人任意挪 作他用或洩漏之,將對聲請人之權益造成重大且無法彌補之 損害。為避免因上開流程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進行本案 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 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確屬聲請人持有之 營業秘密,此亦為相對人所不爭,又相對人呂紹凡律師、謝 祥揚律師為本案訴訟原告晶元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洪珮 瑜為相對人呂紹凡律師、謝祥揚律師所屬事務所之專利工程 師,且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 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等 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將有 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 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將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營 業秘密,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限制相對人僅得以 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方式,接觸上開營業秘密,且不得將 接觸後資訊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或為實施本案訴 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是以,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附表: │ ├──┬──────────────────────────┤ │編號│營業秘密內容 │ ├──┼──────────────────────────┤ │ 1 │BN-D4242J-A3製程流程卡 │ ├──┼──────────────────────────┤ │ 2 │BN-D4242E-A3製程流程卡 │ ├──┼──────────────────────────┤ │ 3 │磊晶執行紀錄(四元) │ ├──┼──────────────────────────┤ │ 4 │新型號產品總表(含BN-D4242J-A3+BN-D4242E-A3 兩產品)│ ├──┼──────────────────────────┤ │ 5 │BN-D4242E-A3最後一批歷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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