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號 聲 請 人  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坤山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梁瑜晏律師 相 對 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袁鴻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基元高效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 ㈠字第3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寧樺律師、陳軍宇律師、袁鴻毅律師就本院104 年度民 專上更㈠字第3 號民事訴訟事件,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31日止開立之發票正本中,除如附表 一所示販售本案系爭產品以外之全部發票」,不得為實施本院10 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3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依本院諭 示提出自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31日止期間內開立 之所有發票正本,目的在於證明聲請人銷售本案系爭產品之 價錢及數量,並無任何造假或隱瞞之嫌,上揭證據內容記載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即產品品項、銷售對象、產品售價、銷 貨數量等詳細資訊,聲請人已於歷次書狀中提出與本案系爭 產品有關之發票影本,本已足佐證聲請人自行整理之各項產 品之銷貨數量、產品售價等表格內容為真正,亦足使基元高 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基元公司)為訴訟上攻擊防禦,然為 維護基元公司發現真實之權利,聲請人爰同意提出於本案相 關期間內開立之所有發票正本,供基元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複 印、拷貝、抄錄、攝影、掃描或以任何形式複製等,惟因聲 請人於本件審理程序中已提出之資料(含所有發票正本), 為聲請人公司進、銷、存貨系統資料,內含公司進貨、銷貨 及存貨等貨品進銷來源去向、售價及數量等詳細資料,僅有 聲請人公司之管理階層或財會人員有權接觸,具有實際及潛 在經濟價值;亦非基元公司或任意第三人得於市面上公開查 閱後可得知之資料,自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而應受保護,若未經限制閱覽或經開示後未保持秘密,或 供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 及第12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對相對人即基元公司之訴訟代 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3 號聲請人與基元公司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基元公司主張聲請 人所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其專利權,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 院第二審更審中所提出「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31 日止開立之發票正本中,除如附表一所示販售本案系爭產品 以外之全部發票」,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 且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確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且迄聲請人提出聲請前,基 元公司及任何第三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 取得該營業秘密,自有對相對人陳寧樺律師、陳軍宇律師、 袁鴻毅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