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法定
代理人 Steven P. Caltrider
代 理 人 邵瓊慧
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相 對 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相 對 人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