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 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陳森祥、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福吉、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力
維間,因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當事人聲請交付光碟應於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
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參諸立法意旨
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
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
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
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
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職是,民事事件之當事人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
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應於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合法:
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以
閱卷聲請書,固聲請交付本
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頁)。然該專利民事事件業
於100 年6 月7 日撤回確定,且
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聲請
人遲於105 年7 月26日始聲請交付該專利民事事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自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規定不符。準此,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
本件法庭錄音光碟
,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