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代 理 人 簡秀如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代 理 人 吳詩儀律師
相 對 人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郡
相 對 人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文全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
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