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 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陳森祥、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群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
第1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關於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侵害專利權財產權爭議事
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判決
駁回原告即聲請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惟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
上訴
在案,目前尚未確定,為維護與主張專利權,俾於進行侵害
專利訴訟,對聲請人有
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提供
上開事件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
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與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
期間內,繳納
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
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
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
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
律上利益,且無
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
聲請人敘明因其專利權遭侵害,為進行與維護專利權訴訟,
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專
利權財產權爭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7 頁
。因該專利民事事件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見本
院卷第9 至11頁)。經
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
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
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
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4 年度專上訴字第10號
專利權財產權爭議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
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