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
民著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
關係人為
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
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可循。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著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