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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著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 民著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 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可循。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著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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