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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 原   告 有偉智慧財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偉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王永進 被   告 林淑貞 被告兼上二 黃瑞賢律師 人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 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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