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帝鐵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郭桂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排除侵
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
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