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帝鐵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 人 郭桂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排除侵 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 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