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原 告 業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瀞顄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
被 告 秉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隆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