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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原   告 欣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正吉 被   告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許昌 訴訟代理人 潘永茂       李國華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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