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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司民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相 對 人  源源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相 對 人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民事聲字第 1 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2,000,000 元, 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 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受取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 提存事件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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