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司民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燕成祥 相 對 人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相 對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叁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民 專訴字第5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鈞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鈞承公司)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網路家庭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負擔十分之一, 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由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05元。第一審判決因兩造均 未上訴而確定。依前揭確定判決意旨,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鈞承公司負擔三分之一為33,168元(計算式:99,505元 ×1/3 =33,1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相對人網 路家庭公司負擔十分之一為9,951 元(計算式:99,505元× 1/10=9,951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鈞承公司、網路家庭 公司,分別應賠償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3,168元、9, 951 元,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