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司民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聲 請 人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 相 對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王玉 柱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民事聲字第 1 號裁定,為供撤銷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 5,000,000 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 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王玉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 影本、和解書影本、受取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 第1552 號 提存事件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並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人, ,其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事件之提存物,顯於法不符,該部分 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